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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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商事2026-09-01
界楷律师赵琳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法院认定部分借款合同无效但仍判令返还全部本金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赵琳律师代理的原告岳先生与被告周女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原告向被告出借的120,000元中100,000元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该部分借款合同无效,但被告仍应返还全部借款本金128,500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赵琳律师以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扎实的证据组织,成功维护了出借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民事 / 商事2026-09-01
界楷律师张萌代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胜诉 法院认定雇主承担70%赔偿责任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张萌律师代理的原告谢女士与被告上海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使用被告机器设备受伤,被告应承担70%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59,299.01元。张萌律师以扎实的证据组织和有力的法律论证,成功维护了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
民事 / 商事2026-09-01
界楷律师张萌代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胜诉 法院认定不定期租赁关系判令支付欠付租金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张萌律师代理的原告姚先生与被告刘女士、李先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期满后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7,795元。张萌律师以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扎实的证据组织,成功维护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商事2026-09-01
界楷律师张萌代理隐名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胜诉 法院判决支持查阅全部财务资料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张萌律师代理的原告陈先生与被告丰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并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原告查阅,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可由其委托的执业律师或会计师辅助进行。张萌律师以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有力的证据组织,成功维护了隐名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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