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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楷律师张萌代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胜诉 法院认定不定期租赁关系判令支付欠付租金

界楷律师张萌代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胜诉 法院认定不定期租赁关系判令支付欠付租金配图1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张萌律师代理的原告姚先生与被告刘女士、李先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期满后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7,795元。张萌律师以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扎实的证据组织,成功维护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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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号为(2026)沪0115民初×××××号。原告姚先生与被告刘女士于2016年8月签订《某地产公司租赁合同》,约定将涉案上海市浦东新区孙耀路房屋出租给刘女士,租期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月租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由被告李先生实际管理并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合同期满后,两被告未交还房屋,继续占有使用并收取第三人租金,但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原告于2023年9月26日前往涉案房屋才了解到房屋被转租情况。因协商未果,原告委托张萌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2022年10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接受委托后,张萌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研判。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期满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租金应按合同约定标准还是市场标准计算。张萌律师围绕上述焦点,悉心收集并提交了《某地产公司租赁合同》、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庭审中,张萌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七百三十条之规定,有力论证了原告的核心主张: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两被告在合同期满后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应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租金;两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被告李先生辩称同意支付占用费但应按照合同约定每月5,000元标准,不同意按市场价6,400元标准。第三人韩某述称其与李先生签订租赁合同,租金6,400元/月,支付至2023年12月31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期满后,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两被告占有使用房屋未支付租金,应承担支付义务;原告要求按市场价6,400元标准支付缺乏依据,应按合同约定5,000元/月标准计算;扣除押金5,000元后,两被告应支付租金67,795元。被告刘女士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本案的胜诉判决,成功为原告追回了欠付租金,有效维护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张萌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精准的法律适用和严谨的执业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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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变不定期,租赁需审慎: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看不定期租赁的法律规则

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胜诉判决,不仅为当事人姚先生追回了欠付租金,更是司法对不定期租赁法律关系规则的准确适用,对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期满后权利义务的清晰界定。张萌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法律适用能力与证据组织能力,为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纠纷中的依法维权提供了有益范本。

本案向社会传递了多个清晰信号:第一,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转为不定期租赁,租金标准仍按原合同执行而非市场价;第二,出租人在合同期满后若放任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而未及时主张权利,可能承担租金标准无法按市场价调整的风险;第三,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的,若原租赁合同无特别约定,不影响承租人对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第四,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本案提醒广大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后应当及时关注房屋状态、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放任不管导致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