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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楷律师张萌代理赠与合同纠纷案胜诉 法院认定部分赠与有效、部分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界楷律师张萌代理赠与合同纠纷案胜诉 法院认定部分赠与有效、部分不当得利应予返还配图1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张萌律师代理的原告郭先生与被告杨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原告向被告转账的10万元系合法赠与,不予返还;但被告收取的5万元现金因缺乏赠与合意,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张萌律师以扎实的证据组织和精准的法律论证,成功为当事人追回了5万元不当得利款项,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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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号为(2025)皖1003民初××××号。原告郭先生与被告杨某于2015年相识并同居生活,期间杨某多次照顾郭先生生活起居。2024年,郭先生继承父母遗产50万元后,于同年6月20日通过银行向杨某转账10万元;同年7月至10月期间,通过微信分5笔向杨某转账共计27,300元;同年10月11日,从银行提取现金5万元交给杨某。后郭先生因生病急需用钱,要求杨某返还上述款项未果,遂委托张萌律师提起诉讼,主张上述款项均系杨某为其保管,请求判令返还177,300元。

接受委托后,张萌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判。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原告向被告转账10万元后曾亲笔出具《承诺书》,明确载明“自愿赠送10万给小杨以表心愿”,该证据对原告极为不利;微信转账的27,300元发生于双方同居期间,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生活开支;仅有5万元现金交付缺乏直接证据证明性质。张萌律师围绕上述焦点,悉心梳理了银行转账流水、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承诺书》文本等证据材料,并针对各笔款项的性质进行了细致的法律分析。

庭审中,被告辩称10万元系原告自愿赠与、5万元系原告赠送、微信转账系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生活开支及房费。张萌律师依据《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及不当得利之规定,针对各笔款项分别提出了有力的代理意见:第一,关于10万元转账,虽原告曾出具《承诺书》确认赠与,但若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等法定撤销情形,赠与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第二,关于5万元现金,被告主张系赠与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原告亦明确否认,在双方关系已破裂的情况下,被告占有该款缺乏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第三,关于微信转账27,300元,发生于双方同居期间,其中部分用于支付宾馆房费及日常生活开支,不应认定为需返还的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杨某转账10万元并出具《承诺书》,已明确该款项系基于杨某多年“照顾关心”基础上自愿赠与,结合双方曾同居生活等事实,该赠与依法成立,原告关于代为保管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杨某自认收到5万元现金,称系郭某赠送但未举证证明赠与合意,郭某亦予以否认,结合双方已分开的事实,杨某占有该款缺乏合法依据,应予返还;微信转账27,300元发生于双方同居期间,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及宾馆房费,未明显超出当地消费水平,不予支持。据此判决杨某返还郭某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胜诉判决,在部分赠与成立的不利事实面前,成功为原告追回了5万元不当得利。张萌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精准的法律论证和严谨的执业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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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法律关系,精准界定性质:从赠与合同纠纷案件看不同款项的法律定性及维权策略

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不仅为原告郭先生追回了5万元不当得利,更在复杂的款项性质争议中厘清了赠与、不当得利、共同生活开支三类不同法律关系的认定标准。张萌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精细化诉讼策略与法律定性能力,为当事人在不同性质的款项返还纠纷中提供了有益范本。

本案向社会传递了多个清晰信号:第一,赠与大额财产时,应当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受赠人也应当妥善保存赠与凭证;第二,一旦完成赠与并出具书面承诺,赠与人再主张返还将面临极大的法律障碍,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严格条件;第三,同居期间的生活费用往来,在未超出合理消费水平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共同生活开支而非借贷或不当得利;第四,现金交付的款项,在没有书面凭证的情况下,主张赠与或保管的一方均面临较大的举证困难。本案提醒广大民众,在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时,应当保留书面凭证、明确约定款项性质,避免因口头约定或模糊承诺在日后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