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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楷律师陈红印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上诉案全面胜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夫妻共同遗嘱效力获司法确认

界楷律师陈红印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上诉案全面胜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夫妻共同遗嘱效力获司法确认配图1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陈红印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姜先生(美国国籍)与上诉人姜某遗嘱继承纠纷上诉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认定两份涉案自书遗嘱真实有效,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本案在夫妻共同遗嘱法律效力、遗嘱人行为能力认定、笔迹鉴定申请期限等核心法律问题上均具有典型意义。陈红印律师以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扎实的庭审表现,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继承权益。

界楷律师陈红印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上诉案全面胜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夫妻共同遗嘱效力获司法确认配图2

本案案号为(2025)沪02民终×××号。被继承人姜某某、俞某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三名子女:被上诉人姜先生、上诉人姜某、原审被告姜某。被继承人先后订立两份自书遗嘱,明确银行存款等“其余财物”由姜先生继承。一审判决认定两份遗嘱有效,支持姜先生继承全部银行存款。上诉人姜某不服,以遗嘱真实性存疑、俞某某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姜先生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遗产等为由提起上诉。

接受委托后,陈红印律师对一审判决及上诉理由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判,为二审庭审制定了周密的应诉策略。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包括:两份遗嘱的真实性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自书遗嘱是否有效;俞某某立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姜先生是否因未尽赡养义务而应少分遗产。

二审庭审中,陈红印律师围绕上述焦点进行了有力答辩:第一,姜先生已提交两份遗嘱原件,文书内容清楚、字迹清晰,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上诉人质疑真实性应承担举证责任;第二,一审法官已明确释明笔迹鉴定责任,上诉人未在一审中及时提出鉴定申请,二审提出已属逾期,且其提供的比对样本形成时间久远,不应准许;第三,夫妻共同遗嘱虽无明确法律规定,但亦未禁止,由一方书写、双方签字确认的遗嘱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第四,上诉人仅凭精神卫生中心门诊病史卡不足以证明俞某某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其未经特别程序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五,本案系遗嘱继承,应当按照遗嘱办理,上诉人主张基于赡养事实多分遗产于法无据;第六,姜某某2018年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姜先生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姜先生已提交遗嘱原件完成初步举证,上诉人在一审法官释明后未及时申请鉴定,二审申请已属逾期且依据不足,不予准许,认定两份遗嘱具有真实性;夫妻共同遗嘱虽无特别规定但亦未禁止,2015年遗嘱由一方书写、双方签字确认,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仅凭门诊病史卡不足以证明俞某某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本案系遗嘱继承,应按照遗嘱办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全面胜诉,有力维护了被继承人遗嘱意愿的严肃性和委托人的合法继承权益,在夫妻共同遗嘱效力认定、笔迹鉴定申请期限、遗嘱人行为能力举证责任等法律问题上具有典型的参考价值。陈红印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精准的法律适用和严谨的执业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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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遗嘱自由,守护家庭传承:从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案件看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与司法认定标准

这起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案件的全面胜诉,不仅为当事人姜先生依法继承全部银行存款,更是司法对遗嘱自由原则的坚定守护,对夫妻共同遗嘱法律效力的积极确认,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及时行使举证责任的有力引导。陈红印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法律适用能力、庭审应变能力和策略判断能力,为遗嘱继承纠纷中的依法维权提供了重要范本。

本案向社会传递了多个清晰信号:第一,主张遗嘱不真实的一方,在对方提交遗嘱原件后应承担举证责任,且在法官释明后应及时申请笔迹鉴定,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二,夫妻共同订立遗嘱虽无专门法律规定,但亦未禁止,由一方书写、双方签字确认的夫妻共同遗嘱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第三,主张遗嘱人立遗嘱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仅凭精神卫生中心门诊病史卡不足以推翻遗嘱效力;第四,在遗嘱继承案件中,应当按照遗嘱办理,继承人主张基于赡养事实多分遗产的,于法无据。本案提醒广大民众,订立遗嘱应当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妥善保管遗嘱原件;在诉讼中应及时行使举证权利,避免因程序失权导致实体权利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