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楷律师张萌代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胜诉 法院判决认定16年劳动关系及年休假工资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张萌律师代理的原告王女士与被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自2008年2月21日至2024年9月5日期间存在长达16年余的劳动关系,并判决被告支付2024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4,908元。张萌律师以扎实的证据组织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成功为劳动者确认了长期劳动关系,为后续社保权益主张奠定了坚实基础。

本案案号为(2025)沪0113民初×××××号。原告王女士于2008年2月21日进入被告公司处工作,担任验片工人等职务,先后从事验片、剪裁、食堂采买、保洁等多种工作。被告从未为王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因社保缴纳问题多次协商无果,王女士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遂委托张萌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2008年2月21日至2025年6月13日期间的劳动关系,并主张计件工资差额、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及年休假工资等多项权益。
接受委托后,张萌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判。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原告在长达16年的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被告及关联公司之间存在混同用工,劳动关系主体认定存在争议;原告工资采用现金与转账混合发放方式,缺乏完整的工资支付记录。张萌律师围绕上述焦点,悉心收集并整理了甲公司为王女士缴纳的2010年6月至7月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记录、甲公司工作服照片、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按月转账支付报酬的银行记录、与公司管理人员毛某的谈话视频、与公司员工的微信沟通记录、劳务协议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庭审中,张萌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有力论证了原告的核心主张:第一,原告自2008年起长期、持续地为被告公司提供劳动,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双方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第二,被告与第三人系关联公司,存在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经营场所混同、财务混同等情形,构成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原告主张与曾为其发放工资并缴纳综合保险的甲公司为用人单位主体于法有据;第三,被告在谈话视频中自认为原告提供了长期稳定工作和收入,进一步印证了劳动关系的事实存在。
被告辩称原告系在关联公司乙公司打零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张萌律师的有力质证和辩论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2008年起进入真陈路115号厂区工作,长期持续提供劳动,被告曾为原告缴纳综合保险、发放工资,原告持有被告工作服,毛某作为被告管理人员自认提供长期稳定工作,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原告接受被告的劳动管理、从事被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被告与丙公司等关联公司构成混同用工,原告主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于法不悖。原告于2024年9月6日与丙公司签订劳务协议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达成建立劳务关系的合意,故确认劳动关系存续至2024年9月5日。关于年休假工资,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原告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应承担不利后果,结合谈话视频中自认的工资水平,酌定支付4,908元。
本案的胜诉判决,成功为原告确认了长达16年的劳动关系,为后续社保补缴、工伤认定等权益主张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张萌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严谨的证据组织和出色的庭审表现,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以法护劳,以证立信:从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看事实用工的法律认定与劳动者权益保障
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的胜诉判决,不仅为王女士确认了长达16年的劳动关系,更是司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有力确认,对用人单位以关联公司混同用工规避法律义务行为的有力纠偏。张萌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证据挖掘能力与法律适用能力,为劳动者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依法确认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范本。
本案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法律不仅保护书面劳动合同项下的劳动关系,同样保护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能以“打零工”“劳务关系”“关联公司混同”等名义逃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劳动者长达16年的持续劳动付出,理应在法律上获得对应的权益保障。本案同时提醒广大劳动者,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注意保留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照、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为可能的法律维权奠定事实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