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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楷律师张萌代理公司解散纠纷案胜诉 法院判决解散经营僵局公司

界楷律师张萌代理公司解散纠纷案胜诉 法院判决解散经营僵局公司配图1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张萌律师代理的原告李女士与被告镇江某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潘某、葛某、李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判决支持解散该公司。张萌律师以精准的法律适用和对公司僵局纠纷的深入把握,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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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号为(2024)苏1191民初××××号。被告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10日,注册资本300万元,原告李女士于2022年通过股权受让方式取得公司31%股权,与第三人潘某(持股31%)、李某(持股32%)、葛某(持股6%)共同构成公司全部股东。原告入股后,未能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未按章程约定定时召开股东会、披露财务状况,原告要求召开股东会无果,公司管理陷入僵局。另三名股东另行成立经营范围相同的关联公司,利用关联交易使被告公司陷入亏损状态。原告曾尝试通过股权转让、召开股东会等方式解决僵局,均未获合理回应,遂委托张萌律师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

接受委托后,张萌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判。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公司解散之诉的法定构成要件较为严格,需要同时满足“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三个条件;同时,在公司其他股东亦同意解散的情况下,如何确保解散决议的合法性和不可逆性。张萌律师围绕上述焦点,悉心梳理了公司股权结构沿革、历次股东会召开情况、关联交易事实、股东之间的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庭审中,张萌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有力论证了被告公司符合法定解散条件的各项事实:公司长期未按章程召开股东会,股东之间矛盾激化,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另三名股东另设关联公司转移业务,使被告公司持续亏损,继续存续将损害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原告曾尝试通过股权转让、要求召开股东会等多种方式解决僵局,均未能奏效,“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条件已然满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持有公司31%股权,系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具备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主体资格。各股东在庭审中一致表态同意解散公司,且在庭后自行召开的股东会上亦表示同意解散,只是在清算方式上存在分歧,该事实说明了公司经营管理已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经法院调解,除原告外的其余三位股东均明确表示不同意以股权转让、公司收购股份及公司减资等方式让公司继续存续,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僵局。法院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支持解散被告公司。对于原告同时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之规定,告知原告可在判决解散后自行组织清算或另行申请清算,在解散之诉中不予合并处理。

本案的胜诉判决,有效化解了原告作为小股东在公司僵局中被困的困境,为公司解散之诉的司法适用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范例。张萌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执业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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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僵局,依法退出:从公司解散案件看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司法路径

这起公司解散纠纷案的胜诉判决,不仅为原告李女士解开了公司僵局的死结,更是司法对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有力守护。张萌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法律适用能力与策略判断能力,为陷入公司僵局的小股东指明了依法退出的路径。

本案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公司并非“成立容易解散难”的制度陷阱。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股权转让、减资、调解等途径均无法解决时,法律为小股东提供了通过司法途径解散公司的救济手段。本案提醒广大投资者,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应当审慎选择合作伙伴,关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安排;在陷入公司僵局时,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避免因僵持不下而导致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