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楷律师张萌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全面胜诉 裁决支持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22万余元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张萌律师代理的申请人付先生与被申请人上海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在张萌律师的专业代理下,裁决支持了申请人关于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出差报销款等共计22万余元的仲裁请求,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案号为浦劳人仲(2026)办字第××××号。申请人付先生于2017年11月6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工程师,月工资15,100元。公司采用分批发放方式,当月工资90%于次月发放,剩余10%于次年发放。公司长期拖欠申请人工资,包括2024年9月至2025年6月期间部分月份的90%部分工资、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的10%预留工资,以及公司承诺的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每月500元涨薪部分。2025年8月14日,申请人向公司发出薪资催告函;2025年8月26日,再次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函,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协商无果后,申请人委托张萌律师提起劳动仲裁。
接受委托后,张萌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判。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包括:申请人工资构成中是否存在预留的10%部分及承诺的涨薪工资;双方劳动关系何时解除;申请人是否符合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张萌律师围绕上述焦点,悉心收集并整理了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与主管和人事的录音证据、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函及快递凭证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庭审中,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月工资为13,250元,不存在预留的10%和涨薪工资,仅认可欠薪58,021.41元;同时主张申请人离职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不存在8月工资,且7月30日存在旷工;并称因经营困难导致欠薪,申请人签署过知情同意书,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萌律师在庭审中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有力论证了申请人的核心主张:第一,申请人的录用通知书中已载明“当月发工资90%”,结合申请人提供的录音证据中主管明确确认存在每月10%预留工资及每月500元涨薪工资的事实,申请人主张的工资构成具有充分证据支持;第二,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7月30日旷工及已安排年休假的主张,因当庭提交证据逾期且无正当理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三,被申请人长期拖欠工资,申请人据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定条件。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与主管的录音内容显示主管确认了申请人存在每月10%的预留工资及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期间每月500元涨薪工资的事实,结合录用通知书中关于每月发工资90%的约定,对申请人的主张予以采信。被申请人当庭提交的考勤记录等证据因逾期举证且无正当理由,不予采纳。申请人2025年8月26日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核算,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98,921.41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466.64元、2025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082.76元及出差报销款589.71元,合计221,860.52元。
本案的全面胜诉裁决,为长期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依法讨回了应有权益,也为用人单位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敲响了警钟。张萌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严谨的证据组织和出色的庭审表现,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以法为剑,捍卫劳动者合法权益:从劳动争议案件看企业欠薪的法律责任
这起劳动争议仲裁案的全面胜诉,不仅为申请人付先生追回了逾22万元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更是司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守护,对用人单位不诚信行为的严肃纠偏。张萌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证据组织能力与庭审抗辩能力,为劳动者在面对长期欠薪时的维权提供了有力范本。
本案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企业的经营困难不能成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合法理由,“非恶意欠薪”的抗辩不能免除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赋予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权利,这是对劳动者最基本的程序保障。本案同时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遭遇长期欠薪时,应当注意保留工资发放记录、与主管的沟通记录等证据,及时发出催告函和解除通知,确保维权的程序合法性,避免因程序瑕疵而丧失胜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