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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楷律师陈红印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全面胜诉 二审维持原判认定卖方应返还货款及利息

界楷律师陈红印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全面胜诉 二审维持原判认定卖方应返还货款及利息配图1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陈红印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叶某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作为案涉交易的实际卖方,负有交付合格产品的义务,其在合理期间内未能履行维修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红印律师以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有力的庭审抗辩,成功维护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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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号为(2022)粤19民终××××号。2020年4月3日,被上诉人某机械公司通过员工徐某与上诉人叶某沟通,以23,000元/台的价格向上诉人购买4套超声波设备,总计支付货款92,000元。被上诉人收到货物后即发现设备存在缺少配件、机器为二手设备等问题,调试过程中4台设备均出现质量故障。被上诉人按上诉人指示将设备寄回维修,但经多次催货,设备长期未能修好返还。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构成根本违约,遂委托陈红印律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被上诉人诉请后,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

接受委托后,陈红印律师对一审判决及上诉理由进行了全面研判。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交易的实际卖方是上诉人叶某还是案外人李某;设备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上诉人在合理期间内未履行维修义务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二审庭审中,陈红印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有力论证了被上诉人的核心主张:从交易过程看,上诉人自行决定单价、数量等关键因素与某机械公司达成交易,直接收取全部货款,从未向某机械公司披露所谓“中介”身份,从买方角度交易对象就是上诉人无疑,上诉人应承担卖方义务;上诉人在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后指示某机械公司联系李某维修,并称李某为“我们李经理”,从某机械公司角度足以相信系将设备交还给卖方维修,上诉人应对维修及返还设备承担责任;案涉设备长期未能修好返还,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上诉人辩称其仅为中介方、设备系被上诉人使用不当导致损坏、维修已完成但被上诉人拒收。在陈红印律师的有力质证和辩论下,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在交易中未向某机械公司披露其为代理人,所有沟通及卖方决定事项均由上诉人做出,款项亦由上诉人收取,从买方角度交易对象就是上诉人,上诉人应承担案涉交易卖方的义务;上诉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设备系被上诉人故意损坏或使用不当导致损坏;案涉设备未能维修好并及时返还,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全面胜诉,有效维护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陈红印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精准的法律适用和严谨的执业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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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证为凭,以法为盾:从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件看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卖方义务

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的全面胜诉,不仅为被上诉人某机械公司追回了9.2万元货款及利息,更是司法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坚定维护,对卖方交付合格产品义务的严肃重申,对“以中介之名行卖方之实”规避法律责任行为的有效规制。陈红印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法律适用能力与庭审抗辩能力,为企业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范本。

本案向社会传递了多个清晰信号:第一,买卖合同中,卖方负有交付合格产品的法定义务,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卖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维修义务,长期未能修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货款;第二,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础性原则,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合同义务,交易一方不能以“实为中介”为由推卸卖方责任;第三,指示买方将问题产品交由第三方维修的行为,不改变卖方对维修及返还设备应承担的责任;第四,买方将设备寄回卖方处维修期间,双方一直在就退货或继续发货进行沟通协调,卖方长期未能解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提醒广大企业,在买卖交易中应当规范合同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注重保留交易过程中的沟通记录等证据;也提醒商事主体,不能以“中介”之名行“卖方”之实规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