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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楷律师陈红印代理遗嘱继承纠纷案全面胜诉 法院认定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支持原告继承全部存款

界楷律师陈红印代理遗嘱继承纠纷案全面胜诉 法院认定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支持原告继承全部存款配图1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陈红印律师代理的原告姜先生与被告姜某、姜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继承人姜某某、俞某某先后订立的两份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完备、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判决被继承人名下三个银行账户内的全部本金和利息归原告继承。陈红印律师以精准的证据组织和有力的法律论证,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继承权益。

界楷律师陈红印代理遗嘱继承纠纷案全面胜诉 法院认定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支持原告继承全部存款配图2

本案案号为(2024)沪0109民初×××××号。被继承人姜某某、俞某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三名子女:原告姜先生(美国国籍)、被告姜某、被告姜某。2015年3月30日,姜某某、俞某某共同自书《财产遗嘱》一份,明确“其余财物由姜先生继承”。2020年2月2日,俞某某又自书《财产遗嘱》一份,基于被告姜某对其照顾不周的事实,决定变更密云路房产的继承安排,将房产全部由原告继承。姜某某于2018年12月去世,俞某某于2022年7月去世。原告依遗嘱主张继承被继承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全部本金和利息,两被告以遗嘱效力存在争议为由拒绝配合,原告遂委托陈红印律师提起诉讼。

接受委托后,陈红印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判。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两份自书遗嘱的效力是否成立;俞某某订立第二份遗嘱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陈红印律师围绕上述焦点,悉心梳理了2015年3月30日《财产遗嘱》原件、2020年2月2日《财产遗嘱》原件、银行账户余额凭证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针对被告提出的俞某某患有阿尔兹海默症的抗辩,陈红印律师指出:俞某某生前未经司法鉴定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仅凭精神卫生中心门诊病史卡不足以否定遗嘱效力。

庭审中,陈红印律师依据1985年《继承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有力论证了原告的核心主张:第一,两份自书遗嘱均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形式要件完备,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第二,2020年遗嘱系俞某某基于被告姜某对其照顾不周的亲身经历所立,内容完整、意思表示清晰,系其真实意愿的体现;第三,被告主张俞某某立遗嘱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未申请司法鉴定,仅凭病史卡不足以推翻书面遗嘱的效力;第四,第一份遗嘱中“其余财物由姜先生继承”的表述明确,涵盖银行存款等全部剩余财产。

被告姜某辩称两份遗嘱可能存在伪造,俞某某2020年立遗嘱时患有阿尔兹海默症,应当认定无效;被告姜某辩称父亲生前曾表示遗产会分别处理。在陈红印律师的有力质证和辩论下,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份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完备,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俞某某生前未经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仅凭精神卫生中心门诊病史卡不足以否定遗嘱效力;被告关于遗产另有安排的辩称缺乏证据佐证。法院最终判决被继承人名下三个银行账户内的全部本金和利息归原告继承。

本案的全面胜诉判决,有力维护了被继承人遗嘱意愿的严肃性和原告的合法继承权益。陈红印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精准的证据组织和严谨的执业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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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遗嘱自由,守护真实意愿:从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看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的全面胜诉,不仅为原告姜先生依法继承全部银行存款,更是司法对遗嘱自由原则的坚定守护,对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和法律效力的严格遵循,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充分尊重。陈红印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法律适用能力与证据组织能力,为遗嘱继承纠纷中的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范本。

本案向社会传递了多个清晰信号:第一,自书遗嘱是法律认可的法定遗嘱形式,只要满足“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项要件,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二,遗嘱人先后订立多份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三,主张遗嘱人立遗嘱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仅凭精神卫生中心病史卡不足以推翻书面遗嘱的效力;第四,遗嘱人有权根据子女对其照顾情况的变化,通过订立新遗嘱变更之前的财产安排,这是遗嘱自由原则的应有之义。本案提醒广大民众,订立遗嘱应当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妥善保管遗嘱原件;也提醒遗嘱执行人和继承人,应当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依法维护遗嘱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