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楷律师陈红印代理所有权纠纷上诉案全面胜诉 二审维持原判认定放弃继承公证真实有效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陈红印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吴先生与上诉人吴某其他所有权纠纷上诉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红印律师以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有力的庭审抗辩,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案号为(2024)沪02民终××××号。被继承人吴某某、李某某共育有七名子女。2003年,两位被继承人购买涉案上海市宝山区大华路988弄98号302室商品房一套。两位被继承人相继去世后,2021年6月24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吴先生、吴某某要求继承涉案房屋中父母遗产份额,吴某等五人表示放弃继承。涉案房屋经出售后,吴先生、吴某某就售房款分配事宜在家庭微信群中提出多种方案,但各方未达成一致。吴某提起诉讼要求吴先生、吴某某支付售房款差额,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请。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放弃继承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吴先生、吴某某委托陈红印律师代理二审应诉。
接受委托后,陈红印律师对一审判决及上诉理由进行了全面研判。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在公证中放弃继承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否推翻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被上诉人是否应向上诉人支付售房款差额。
二审庭审中,陈红印律师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公证法》相关规定,有力论证了被上诉人的核心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上诉人虽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但该等证据形成于公证之后,不足以证明公证时放弃继承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取得涉案房屋相应份额后,其自愿分配售房款的行为系赠与,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被上诉人已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赠与,上诉人要求支付款项差额缺乏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21)沪东证字第××××号公证书明确载明上诉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上述遗产,上诉人所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等证据尚不足以推翻公证证明,该公证书应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既与其放弃继承的事实矛盾,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各方已就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合意,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全面胜诉,有力维护了公证文书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彰显了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坚守。陈红印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精准的法律适用和严谨的执业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公证为凭,诚信为本:从所有权纠纷上诉案件看公证证明效力的司法守护
这起所有权纠纷上诉案的全面胜诉,不仅为当事人吴先生驳回了上诉人的全部诉请,更是司法对公证文书法定证明效力的坚定维护,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有力弘扬,对随意反悔放弃继承行为的有力规制。陈红印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法律适用能力与庭审抗辩能力,为当事人在面对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推翻公证文书的诉讼中提供了有力范本。
本案向社会传递了多个清晰信号:第一,放弃继承一旦经过公证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反悔;第二,推翻公证证明需要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标准较高,事后的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通常不足以达到这一标准;第三,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不享有强制要求履行的权利。本案提醒广大民众,在放弃继承、接受赠与等重大民事法律行为中,应当审慎作出意思表示,一旦经过公证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宜事后反悔;也提醒各方当事人在家庭财产分配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固定协议内容,避免因口头约定产生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