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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楷律师赵琳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胜诉 裁决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及违法解除判赔3.1万余元

界楷律师赵琳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胜诉 裁决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及违法解除判赔3.1万余元配图1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赵琳律师代理的申请人赵先生与被申请人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上海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仲裁庭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一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情形,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工资差额、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31,566.87元。赵琳律师以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扎实的证据组织,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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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号为浦劳人仲(2024)办字第×××××号。申请人赵先生于2015年8月18日进入被申请人一处工作,岗位为检验组长。被申请人一多次无故拖欠工资,且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于2024年5月11日以上述理由提出离职。后申请人委托赵琳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工资差额、加班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接受委托后,赵琳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判。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主体是某电器公司还是某劳务公司;申请人的入职时间及工资标准如何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被迫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赵琳律师围绕上述焦点,悉心收集并提交了空白劳动合同、工作场地照片、工资条原始记录、工资袋、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放假通知、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庭审中,某电器公司辩称申请人系某劳务公司派遣人员,某劳务公司则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赵琳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有力论证了申请人与某电器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针对某电器公司主张的劳务派遣关系,赵琳律师指出:某电器公司未能提供书面劳务派遣协议,仅凭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外包劳务费清单不足以证明三方构成劳务派遣关系,应由某电器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某电器公司虽主张申请人系某劳务公司派遣人员,但未能提供相关书面劳务派遣协议,某劳务公司亦予以否认,对某电器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确认申请人与某电器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关于入职时间,结合申请人提供的原始工资条及证人证言,采纳申请人主张的2015年8月15日入职。关于工资标准,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条。关于加班工资,因某电器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申请人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关于二倍工资差额,因未签合同超过一年已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不予支持。关于年休假工资,某电器公司未提供安排2022及2023年度年休假的证据,裁决支付2,859.77元。关于经济补偿金,因某电器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决支付经济补偿金27,990元。

本案的胜诉裁决,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敲响了警钟。赵琳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严谨的证据组织和出色的庭审表现,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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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为据,法律为绳: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看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

这起劳动争议仲裁案的胜诉裁决,不仅为申请人赵先生争取到了3.1万余元的工资差额、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更是司法对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准确适用,对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之名规避用工主体责任行为的有力规制,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解除制度的有效落实。赵琳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证据组织能力与法律适用能力,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主体争议、入职时间争议等复合型劳动争议中的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范本。

本案向社会传递了多个清晰信号:第一,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名义用工但未能提供书面派遣协议的,劳动者仍可主张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第二,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需关注用人单位是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及其合法性;第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视为双方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再享有二倍工资差额请求权。本案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遭遇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等名义规避用工主体责任时,应当及时保留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照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