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楷律师赵琳代理天猫店铺转让合同仲裁案胜诉 仲裁认定经营权实质移交后平台退款归经营者所有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赵琳律师代理的申请人厉先生与义乌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猫商城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仲裁庭认定网店虽未能及时办理主体变更,但已完成实质转让,天猫平台在申请人经营期间退还的年费及佣金共计26,608元应归申请人所有,裁决第一被申请人返还上述款项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及部分律师费。赵琳律师以精准的法律策略和有力的证据组织,成功维护了委托人在电商资产交易中的合法权益。

本案案号为(2025)沪仲案字第××××号。2024年11月1日,厉先生与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签订《天猫商城转让协议》,约定将第一被申请人名下的天猫“某旗舰店”网店经营主体转让给厉先生,转让费15,000元。合同签订后,因店铺经营未满六个月等客观原因,经营主体变更手续未能及时办理,仅由第一被申请人提供店铺账号及密码后,厉先生实际接管并运营该店铺。在厉先生经营期间,天猫平台因收费规则调整,退还年费20,000元及佣金退款6,608.50元,合计26,608元进入店铺支付宝账户,但第一被申请人将款项提现并拒绝返还。厉先生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赵琳律师提起仲裁。
接受委托后,赵琳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判。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店铺经营期间产生的平台退款应归属于谁;第一被申请人是否有权扣留该笔款项。赵琳律师围绕上述焦点,悉心整理了店铺后台截图、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三方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了案涉款项系在厉先生实际经营店铺期间因平台规则调整而退还,理应归厉先生所有。
庭审中,赵琳律师有力论证了第一被申请人在店铺实质转让后,无权再行占有经营期间产生的平台退款。针对第一被申请人关于“款项系其缴纳的年费返还”的抗辩,赵琳律师指出,天猫平台于2024年8月即发布年费取消及退还通知,第一被申请人2024年11月签订《转让协议》时对此完全知情,却未作任何保留约定,其所谓“保证金权益归属”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尽管经营主体变更因平台规则限制未能完成,但第一被申请人已将店铺账号、密码及实际经营权完整移交厉先生,厉先生实际经营店铺数月并独立关闭店铺,合同主要目的已实质实现。天猫平台在厉先生经营期间退还的年费20,000元及佣金退款6,608.50元,系在厉先生经营期间进入店铺支付账号,且平台年费退还政策在《转让协议》签订前即已公布,第一被申请人对此知情却未作特别约定,故上述款项应当归厉先生所有。仲裁庭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厉先生返还26,60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按LPR自申请仲裁之日起计算),同时支持了部分律师费4,000元。
本案的顺利裁决,不仅为厉先生挽回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也以仲裁裁决的方式厘清了网店转让交易中经营权移交后经营收益的归属规则。赵琳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执业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以专业护航数字经济:从淘宝店铺转让仲裁案件看新业态下的权益保障
这起天猫店铺转让合同仲裁案的裁决,不仅是一次个案的公平裁断,更是法律与仲裁机制对数字经济新业态下交易规则的一次积极探索。赵琳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专业判断力与证据组织能力,为委托人在复杂的电商资产交易中锚定了维权的方向。
本案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合同的形式固然重要,但交易的实质同样具有法律意义。在网店转让这一新兴领域,即便经营主体未能完成工商或平台层面的变更登记,只要店铺的实际经营权、控制权、收益权已经完整移交,受让方在经营期间依法产生的财产权益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市场参与者,在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时,务必对平台规则的变化保持关注,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因规则调整引发的权益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