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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楷律师张萌代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逆转胜诉 法院认定违法终止判赔12.6万元

界楷律师张萌代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逆转胜诉 法院认定违法终止判赔12.6万元配图1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张萌律师代理的原告蒋女士与被告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在原告明确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构成违法终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2.6万元及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张萌律师以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有力的证据组织,成功逆转了仲裁败诉的结果,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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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号为(2025)沪0107民初×××××号。原告蒋女士于2015年5月18日入职被告处担任办公室助理,双方先后签订过5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23年5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2025年5月6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日,被告工作人员通过QQ告知原告“以目前状况不适合再续约,请协助找人及准备交接文件”。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磋商未果。2025年5月14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送《关于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书》,被告当日即以《告知函》形式明确不再续签。原告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但仲裁仅支持年休假工资,驳回赔偿金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委托张萌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接受委托后,张萌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判。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连续签订五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已工作满十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在合同到期时单方终止劳动关系;原告主张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签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张萌律师围绕上述焦点,悉心梳理了五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记录、原告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电子邮件及申请书、被告发出的不予续签《告知函》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庭审中,张萌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有力论证了被告构成违法终止的核心观点:根据法律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原、被告已连续签订五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已明确向被告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被告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于法无据,构成违法终止,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法定情形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原告于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前已明确向被告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却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被告行为构成违法终止,应当支付原告赔偿金。法院根据原告工作年限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核算,确认原告主张的赔偿金12.6万元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关于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法院根据双方当庭陈述及原告工资情况核算,支持1,448.28元。

本案的一审胜诉判决,成功逆转了仲裁裁决的不利结果,为原告争取到了应得的违法终止赔偿金。张萌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精准的法律适用和严谨的执业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界楷律师张萌代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逆转胜诉 法院认定违法终止判赔12.6万元配图3

坚守法律底线,捍卫劳动者尊严: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案件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度价值

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的一审逆转胜诉,不仅为原告蒋女士追回了12.6万元的赔偿金,更是司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坚定守护和对用人单位违法终止行为的有力纠偏。张萌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法律适用能力与庭审抗辩能力,为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到期终止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范本。

本案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不可触及的“禁区”,而是法律赋予符合条件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当劳动者已连续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法定过错情形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就必须依法签订,不得以“不适合续约”等主观理由随意终止。本案同时提醒广大劳动者,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要因仲裁的暂时失利而放弃维权,法律为当事人提供了仲裁后诉讼的救济路径,劳动者应当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