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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楷律师张萌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法院认定部分借款合同无效但仍支持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

界楷律师张萌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法院认定部分借款合同无效但仍支持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配图1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张萌律师代理的原告范先生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原告向被告出借的30万元中,5万元与10万元系自有资金出借,借贷关系有效;15万元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借贷合同无效,但被告仍应返还本金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张萌律师以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扎实的证据组织,成功维护了出借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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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号为(2025)沪0117民初××××号。原告范先生与被告王某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29日、4月3日、4月1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0万元,其中第一笔5万元和第二笔15万元均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5%,第三笔10万元基于信任未出具借条亦未约定利息。借款后,被告未归还任何款项。后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张萌律师提起诉讼。

接受委托后,张萌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判。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15万元借款系原告从银行贷款后转借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利息约定亦随之无效,出借人可能面临仅能收回本金的困境。张萌律师围绕上述焦点,悉心梳理了三笔借款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了三笔借款的事实及金额。

庭审中,张萌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及《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之规定,有力论证了原告的核心主张:第一,对于5万元和10万元自有资金出借部分,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第二,对于15万元银行贷款转贷部分,虽借贷合同依法无效,但依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故被告仍应返还15万元本金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第三,原告主动将5万元借款的利息标准由月息5%调整为起诉时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2.4%,系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

被告王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流水等证据足以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对于5万元及10万元自有资金出借部分,民间借贷关系有效,被告应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5万元借款利息按起诉时LPR四倍即年利率12.4%计算。对于15万元银行贷款转贷部分,因违反法律规定,借贷合同无效,双方的利息约定亦属无效,但被告因无效合同取得的15万元本金仍应返还,并应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按起诉时LPR即年利率3.1%计算。综上,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全部30万元本金,并支付5万元借款利息及15万元资金占用损失。

本案的胜诉判决,既依法确认了被告的还款义务,又准确适用了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则,在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为出借人挽回了本金损失。张萌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精准的法律适用和严谨的执业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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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为尺,精准定纷:从民间借贷案件看合同效力规则与当事人权益的平衡保护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胜诉判决,不仅为原告范先生追回了3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损失,更是司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效力规则的精准适用,对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的合法权益的平衡保护。张萌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法律适用能力与策略判断能力,为出借人在面对借贷合同效力争议时的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范本。

本案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他人,不仅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还面临自身贷款利息损失无法完全转嫁的风险,甚至可能因转贷行为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列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其立法目的在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防止资金在金融体系外空转套利。本案提醒广大民众,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应当使用自有闲置资金,避免用银行贷款、信用卡套现等方式出借款项,同时应当签订规范的书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本金、利息、还款期限等条款,以防范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