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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楷律师张萌、赵琳代理跨境电信诈骗案获从轻判决 法院认定从犯并减轻处罚

界楷律师张萌、赵琳代理跨境电信诈骗案获从轻判决 法院认定从犯并减轻处罚配图1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张萌律师、赵琳律师共同担任辩护人的被告人张某(化名)涉嫌诈骗罪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在境外诈骗犯罪团伙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张萌、赵琳两位律师以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有力的辩护意见,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了从轻、减轻处罚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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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号为(2025)沪0117刑初×××号。被告人张某于2023年3月至2025年2月期间,先后进入位于缅甸妙瓦底镇“环亚园区”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参加境外诈骗团伙,先后在“甲公司”“乙公司”负责引流工作,在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超过三十日。2025年3月14日,张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张某及同案犯熊某、黄某、方某、夏某提起公诉。

接受委托后,张萌律师、赵琳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判。本案的核心辩护焦点在于:被告人张某在诈骗犯罪团伙中的作用地位认定——是从犯还是胁从犯;是否存在自首情节;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两位律师围绕上述焦点,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全面了解了案件事实和在案证据。

庭审中,张萌律师、赵琳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提出了扎实的辩护意见:第一,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第二,张某在园区内多次被体罚、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并通过对外求救表达回国意愿,主观恶性较低,虽因被抓获而归案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其主动回国意愿和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三,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且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200元,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第四,综合全案情节,建议法庭对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五名被告人均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境外诈骗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可从宽处理、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在园区内被体罚、有主动选择回国等问题,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园区内被告人是可以通过一定方式与外界保持联络,且从整体来看各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实施了诈骗犯罪,不宜认定为胁从犯;本案执法行动中警方对被告人的归案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不能认定系被告人主动投案。张某的行为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

本案的判决结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法定刑以下的减轻处罚,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从犯依法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张萌、赵琳两位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扎实的辩护工作和严谨的执业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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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辩护,宽严相济:从跨境电信诈骗案件看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与司法温度

这起跨境电信诈骗案的判决,不仅依法惩治了犯罪行为,更在刑罚裁量中充分体现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张萌、赵琳两位律师在本案辩护过程中展现出的策略判断与法律适用能力,为被告人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依法辩护提供了有益范本。

本案向社会传递了多个清晰信号:第一,参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即使从事的是“引流”等辅助性工作,只要在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超过三十日,即构成“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并获得减轻处罚;第三,被告人在境外被限制人身自由、遭受体罚等事实,可以作为量刑时的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量,但不宜认定为胁从犯;第四,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是被告人获得从轻、从宽处罚的重要法定情节。本案提醒广大民众,切勿轻信“境外高薪招聘”等虚假宣传,一旦参与境外违法犯罪活动,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