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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楷律师张萌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法院认定180余万元借款本息支持全部诉请

界楷律师张萌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法院认定180余万元借款本息支持全部诉请配图1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张萌律师代理的原告史先生与被告方某、沈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案涉180.3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方某归还原告全部借款本金及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张萌律师以精准的证据组织和有力的法律论证,成功维护了出借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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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号为(2025)沪0112民初×××××号。原告史先生与被告方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至2023年期间,原告先后向被告方某出借6笔资金:2016年4月18日出借120万元;2017年12月21日出借25万元;2019年4月13日出借30万元;2022年9月15日现金出借3万元;2022年9月18日微信转账2万元;2023年6月21日微信转账3000元。被告于2024年4月13日就上述借款出具3份《借条》,对借款本金、利息(年利率12%)及利息金额进行了核算确认。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委托张萌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某及其前妻沈某、担保人方某某承担相应责任。

接受委托后,张萌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判。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借款时间跨度长达7年,部分借款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其中120万元借款系打入被告方某与前妻沈某共同持股的公司账户,能否要求沈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担保人方某某的保证责任是否已经消灭。张萌律师围绕上述焦点,悉心梳理了多份借条原件、某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微信转账凭证、被告方某微信主页及聊天记录、某资产管理公司工商信息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庭审中,张萌律师依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有力论证了原告的核心主张:第一,案涉借款虽部分发生于2016年,但2022年、2024年被告多次重新出具《借条》对债权债务进行确认,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故未超过诉讼时效;第二,六笔借款均有借条及转账凭证或现金交付凭证予以佐证,借贷关系真实成立;第三,多份借条均约定年利率12%,符合法律规定,应得到支持;第四,被告方某某作为担保人多次在借条中明确承诺“如果到时不归还,本人愿意财产担保”,应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沈某辩称借条无其本人签名、公司经营系方某单独负责、其未实际参与经营决策;被告方某某辩称保证方式应为一般保证且保证期间已届满。在张萌律师的有力质证和辩论下,法院经审理认为:六笔借款共计180.3万元均有借条及转账记录或现金交付凭证印证,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约定年利率12%合法有效,被告方某应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沈某非借款人亦非公司债务担保人,故不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方某某的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应认定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已届满、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责任消灭,故驳回针对方某某的诉请。

本案的胜诉判决,成功为原告追回了全部180.3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有效维护了出借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张萌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精准的证据组织和严谨的执业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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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证为凭,以法为据:从跨年度民间借贷案件看债权凭证管理与诉讼时效规则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胜诉判决,不仅为原告史先生追回了180.3万元借款本息,更是司法对书面债权凭证法律效力的坚定维护,对诉讼时效制度的准确适用。张萌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证据组织能力与法律适用能力,为出借人在跨年度、多笔次民间借贷中的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范本。

本案向社会传递了多个清晰信号:第一,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当重视书面借条的规范签订,明确记载借款金额、利率、期限、借款人身份等关键要素;第二,在借款周期较长的情况下,出借人应当通过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发送催收函等方式,及时中断诉讼时效,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第三,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否则依法推定为一般保证,且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案提醒广大民众,在涉及民间借贷时,应当规范签订借款合同、审慎评估担保风险、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以法律的确定性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