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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楷律师张萌、赵琳代理跨境电信诈骗案获从轻判决 法院认定从犯并减轻处罚

界楷律师张萌、赵琳代理跨境电信诈骗案获从轻判决 法院认定从犯并减轻处罚配图1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张萌律师、赵琳律师共同担任辩护人的被告人李某(化名)涉嫌诈骗罪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在境外诈骗犯罪团伙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张萌、赵琳两位律师以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有力的辩护意见,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了从轻、减轻处罚的判决结果。

界楷律师张萌、赵琳代理跨境电信诈骗案获从轻判决 法院认定从犯并减轻处罚配图2

本案案号为(2026)沪0101刑初××号。被告人李某于2023年6月至2025年2月期间,在缅甸妙瓦底地区环亚园区的犯罪团伙内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从事“引流”“人事招募”等工作。2025年2月,经泰国、缅甸执法部门开展专项行动,李某等人被查获。2025年3月20日,李某由泰国军警移交中国警方,通过浦东机场口岸入境回国,后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逮捕。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李某及同案犯杨某提起公诉。

接受委托后,张萌律师、赵琳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判。本案的核心辩护焦点在于:如何在被告人参与境外电信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争取从犯认定和最大幅度的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联系父亲报案、主动表达回国意愿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两位律师围绕上述焦点,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全面了解了案件事实和在案证据。

庭审中,张萌律师、赵琳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提出了扎实的辩护意见:第一,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第二,李某在园区内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限制,其联系父亲报案、主动表达回国意愿,虽因系被遣返回国、到案缺乏主动性而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其主动回国意愿和归案后的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三,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第四,李某系初犯,主观恶性相对较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两名被告人均系从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三十日以上,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关于李某辩护人所提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系被遣返回国并被移交司法机关,到案缺乏主动性,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不予采纳。但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案的判决结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法定刑以下的减轻处罚,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从犯依法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张萌、赵琳两位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扎实的辩护工作和严谨的执业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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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教结合,宽严相济:从跨境电信诈骗案件看刑事辩护的策略选择与司法温情

这起跨境电信诈骗案的判决,不仅依法惩治了犯罪行为,更在刑罚裁量中充分体现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张萌、赵琳两位律师在本案辩护过程中展现出的策略判断与法律适用能力,为被告人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依法辩护提供了有益范本。

本案向社会传递了多个清晰信号:第一,参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即使从事的是“引流”“人事招募”等辅助性工作,只要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三十日以上,即构成“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并获得减轻处罚;第三,“自首”的认定要求“自动投案”的主动性,被遣返回国、移交司法机关的,因到案缺乏主动性,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第四,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是被告人获得从轻、从宽处罚的重要法定情节。本案提醒广大民众,切勿轻信“境外高薪招聘”等虚假宣传,一旦参与境外违法犯罪活动,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