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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楷律师张萌代理合伙合同纠纷案全面胜诉 法院认定合伙关系未达解散条件驳回双方诉请

界楷律师张萌代理合伙合同纠纷案全面胜诉 法院认定合伙关系未达解散条件驳回双方诉请配图1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张萌律师代理的被告(反诉原告)严女士与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朱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案涉合伙协议未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退伙情形,合伙关系仍在存续中,判决驳回两原告解除协议、退还出资款及分配利润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同时因合伙尚未清算,亦驳回被告要求两原告分担房租、物业费及贷款利息的反诉诉讼请求。张萌律师以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对合伙法律关系本质的精准把握,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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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号为(2024)沪0115民初×××××号。2023年9月1日,严女士与张某某、朱某某签订《某火锅店合伙协议》,约定三方共同出资170万元合伙经营火锅店,出资比例分别为50%、30%、20%,合伙期限五年。两原告依约完成出资后,店铺于2023年9月11日正式开业经营,由严女士负责采购、财务、运营及人事,朱某某负责店铺装修。经营一年后,两原告因对财务公开问题产生异议,在沟通中双方产生矛盾,两原告被移出微信工作群并取消APP权限,遂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伙协议、退还全部出资款并分配利润。严女士则提出反诉,要求两原告按出资比例分担其垫付的房租、物业费及贷款利息。

接受委托后,张萌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判。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包括:案涉火锅店的合伙人范围如何认定;两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伙协议或主张退伙;被告垫付的房租、物业费等是否可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直接向两原告主张。张萌律师围绕上述焦点,悉心梳理了案涉合伙协议的约定条款、三方微信聊天工作群记录、财务报表及支付凭证、经营过程中的各项开支明细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抗辩体系。

庭审中,张萌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伙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有力论证了以下核心观点:第一,案涉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至2028年8月31日,两原告主张解除协议不符合协议约定的退伙情形,亦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第二,两原告被移出工作群和取消APP权限并不属于协议约定的“非主观之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经营之事宜”,两原告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行使合伙人知情权,合伙关系仍可继续存续;第三,被告作为合伙人为经营店铺垫付的房租、物业费属于合伙经营期间支出的经营成本即对外债务,应在合伙期限届满或合伙关系解除后的清算中统一结算,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径直要求两原告分担于法无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伙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严某虽参与店铺经营管理,但不承担出资和盈亏分配权利义务,不符合合伙人身份特征,案涉火锅店的合伙人应为两原告及被告。两原告被退出微信聊天工作群和无法使用APP并不属于协议约定的退伙情形,双方对账目争议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解决,合伙关系仍可继续存续,被告亦不同意解除协议,故两原告要求解除协议、退还出资款及分配利润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反诉,法院认为被告垫付的费用属于合伙经营期间的对外债务,应在合伙期限届满或合伙关系解除后的清算中一并结算,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径直要求两原告承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被告的反诉诉讼请求。

本案的全面胜诉判决,既为委托人避免了两原告高达85万元出资退款的重大损失,又在法律上明确了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处理的正确路径。张萌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精准的案件把握和严谨的执业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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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合伙契约精神:从合伙合同纠纷看商事合作关系中的权利边界与法律底线

这起合伙合同纠纷案的全面胜诉,不仅为委托人严女士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更是司法对合伙契约精神和商事合作稳定性的一次有力维护。张萌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法律适用能力与证据组织能力,为合伙纠纷中处于被诉地位的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抗辩范本。

本案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合伙经营中出现矛盾分歧,并不必然导致合伙关系的解散。在合伙期限尚未届满、合伙项目仍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伙人因管理权限、财务公开等问题产生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行使知情权等途径予以解决,而非径直主张解除协议、退还出资。合伙协议的解除和退伙,需要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不能因一时争议而轻易动摇合伙关系的稳定性。本案提醒广大投资者,在进行合伙投资前应当审慎评估合作伙伴和管理模式,签订完善的合伙协议;在合伙经营中遇到分歧时,应当秉持契约精神,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