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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楷律师陈红印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全面胜诉 上海市高院裁定驳回对方再审申请

民事 / 商事 · 2026-09-01

界楷律师陈红印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全面胜诉 上海市高院裁定驳回对方再审申请配图1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陈红印律师代理的被申请人张先生与再审申请人刘女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高院审查认定,再审申请人作为上海户籍人员,明知其名下已有住房仍另行购房违反限购政策,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其主张免责缺乏依据,裁定驳回再审申请。陈红印律师以精准的法律论证和扎实的庭审应对,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界楷律师陈红印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全面胜诉 上海市高院裁定驳回对方再审申请配图2

本案案号为(2025)沪民申××××号。再审申请人刘女士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刘女士主张中介公司已明确告知张先生其必须出售名下唯一房屋才能继续履行合同、张先生对限购情况明知、应适用《房地产买卖(含居间)合同》第4.4.2条免责条款等,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接受委托后,陈红印律师对再审申请理由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判,准确把握了再审审查的核心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本案再审审查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刘女士根据《房地产买卖(含居间)合同》第4.4.2条主张免责是否成立。

再审审查过程中,陈红印律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有力论证了被申请人的核心主张:案涉合同第4.4.1条已明确约定购房人应自行确保符合上海市住房限购政策并具备购房资格;第4.4.2条系针对需要审核社保、个税等资格受限情形的特别约定,不能脱离第4.4.1条的风险分配约定单独适用;刘女士系上海户籍人员,明知其名下已有住房仍另行购房,违反上海市限购政策,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构成违约;一、二审法院认定刘女士违约,适用法律正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刘女士根据《房地产买卖(含居间)合同》第4.4.2条主张免责是否成立。案涉合同第4.4.1条已明确约定购房人应自行确保符合上海市住房限购政策并具备购房资格,第4.4.2条系针对需要审核社保、个税等资格受限情形的特别约定,不能脱离第4.4.1条的风险分配约定单独适用。刘女士系上海户籍人员,明知其名下已有住房仍另行购房违反上海市限购政策,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其主张无责解除合同缺乏依据。一、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认定刘女士构成违约,予以认同。刘女士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且内容上不具有推翻原判决的效力。高院最终裁定驳回刘女士的再审申请。

本案的再审胜诉,使二审判决得到维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陈红印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精准的再审应对策略和严谨的执业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界楷律师陈红印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全面胜诉 上海市高院裁定驳回对方再审申请配图3

再审审查,定分止争: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件看司法终局性的制度价值

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件的全面胜诉,不仅使二审判决得到维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更是司法对再审审查制度“有错必纠、无错维持”功能的生动实践,对限购政策下违约责任的清晰界定,对“自行承担风险”原则的坚定适用。陈红印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再审应诉能力与法律论证能力,为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提供了有力范本。

本案向社会传递了多个清晰信号:第一,房屋买受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行确保符合住房限购政策并具备购房资格,明知限购仍购房的,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构成违约,不能以中介告知不充分等理由免责;第二,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结合上下文和整体规范目的,不能将某一条款脱离其他条款单独适用;第三,再审程序不是案件的“第四审”,当事人以相同理由反复申请再审的,法院将依法裁定驳回;第四,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是司法终局性的重要体现,依法应予维护。本案提醒广大民众,在涉及限购政策等重大交易时,应当审慎评估自身资格条件,切勿心存侥幸,“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