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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楷律师陈红印代理所有权纠纷案全面胜诉 法院认定放弃继承公证真实有效,赠与可撤销

民事 · 2026-09-01

界楷律师陈红印代理所有权纠纷案全面胜诉 法院认定放弃继承公证真实有效,赠与可撤销配图1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陈红印律师代理的被告吴先生与原告吴某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原告放弃继承的公证系真实意思表示,两被告根据遗产公证取得房屋份额后自愿分配售房款的行为系赠与,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行使撤销权,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陈红印律师以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扎实的证据组织,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界楷律师陈红印代理所有权纠纷案全面胜诉 法院认定放弃继承公证真实有效,赠与可撤销配图2

本案案号为(2023)沪0114民初×××××号。被继承人吴某某、李某某共育有七名子女:原告吴某、被告吴先生、吴某及四名第三人。2003年,两位被继承人购买涉案上海市宝山区大华路988弄98号302室商品房一套,产权登记为两位被继承人与吴某某、吴某(吴先生之女)、张某(吴某某之子)五人按份共有。两位被继承人相继去世后,2021年6月24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吴先生、吴某某要求继承涉案房屋中父母的遗产份额,原告等五人表示放弃继承。涉案房屋经出售后,被告吴先生、吴某某就售房款分配方案在家庭微信群中提出多种方案,但各方未达成一致。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售房款差额,两被告委托陈红印律师代理应诉。

接受委托后,陈红印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判。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在公证中放弃继承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根据遗产公证取得房屋份额后,提出分配售房款的行为性质是履行口头协议还是赠与;被告是否有义务向原告支付售房款差额。

庭审中,陈红印律师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八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有力论证了被告的核心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于公证之后,不足以证明公证时放弃继承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取得涉案房屋相应份额后,自愿将所得售房款分配给原告的行为系赠与,并非履行所谓口头协议;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被告已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向原告赠与,原告要求支付款项差额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公证证明,遗产继承公证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两被告根据遗产公证取得涉案房屋相应份额后,自愿将所得售房款分配给原告的行为系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原告在被告提出分配方案时并未明确表态,现两被告均明确表示不同意向原告继续赠与财产,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款项差额缺乏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全面胜诉,有力维护了公证文书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彰显了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坚守。陈红印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精准的法律适用和严谨的执业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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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为凭,诚信为本:从所有权纠纷案件看公证证明效力与赠与制度

这起所有权纠纷案的全面胜诉,不仅为当事人吴先生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更是司法对公证文书法定证明效力的坚定维护,对赠与合同法律制度中“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规则的准确适用。陈红印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法律适用能力与证据组织能力,为当事人在面对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推翻公证文书的诉讼中提供了有力范本。

本案向社会传递了多个清晰信号:第一,放弃继承一旦经过公证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反悔;第二,推翻公证证明需要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标准较高,事后的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通常不足以达到这一标准;第三,继承取得财产后,继承人自愿将财产分配给其他家庭成员的行为系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有权撤销赠与,受赠人不享有强制要求履行的权利。本案提醒广大民众,在放弃继承、接受赠与等重大民事法律行为中,应当审慎作出意思表示,一旦经过公证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宜事后反悔;也提醒各方当事人在家庭财产分配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固定协议内容,避免因口头约定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