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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楷律师赵琳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全面胜诉 裁决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判赔5.5万余元

民事 / 商事 · 2026-09-01

界楷律师赵琳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全面胜诉 裁决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判赔5.5万余元配图1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赵琳律师代理的申请人薛女士与上海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一案,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在赵琳律师的专业代理下,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在解除通知中未载明解除理由,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构成违法解除,裁决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410.8元及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455.8元。赵琳律师以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有力的证据组织,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界楷律师赵琳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全面胜诉 裁决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判赔5.5万余元配图2

本案案号为长劳人仲(2024)办字第××××号。申请人薛女士于2021年4月2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店长助理,先后被安排至某餐饮公司两家门店工作。2024年5月30日,薛女士因与所在门店就作息制度调整事宜发生争议,被门店退回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通知薛女士2024年6月3日到总部报到,薛女士以通勤路远、无法履行原岗位职责为由提出异议。2024年6月3日,薛女士未到总部报到仍到门店上班,被申请人于当日晚间发送邮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载明具体解除理由。薛女士认为被申请人构成违法解除,遂委托赵琳律师提起劳动仲裁。

接受委托后,赵琳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判。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024年已休年假指向哪一年度;2024年6月3日工资是否应支付。赵琳律师围绕上述焦点,悉心收集并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条、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对账单、养老保险缴费凭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庭审中,赵琳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有力论证了被申请人构成违法解除的核心观点:第一,被申请人在解除通知书中未载明解除理由,不符合法定解除程序要求;第二,申请人2024年6月3日虽有对抗管理行为,但被申请人未明确对该不当行为进行处理,也未提供相关制度依据证明该行为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且其出具的上班地点通知书中记载的3天旷工情形亦不成立;第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由其就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未能完成举证。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因未服从安排而解除劳动合同,但对解除的具体事由及制度依据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在赵琳律师的有力质证和辩论下,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在解除通知书中未载明解除理由,不符合法定解除程序要求;申请人在2024年6月3日虽有对抗管理行为,但被申请人未明确对该不当行为进行处理,也未提供相关制度依据证明该行为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且旷工情形不成立;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就平均工资标准提出异议并举证,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410.8元及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455.8元。

本案的全面胜诉裁决,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用人单位规范解除程序敲响了警钟。赵琳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严谨的证据组织和出色的庭审表现,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界楷律师赵琳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全面胜诉 裁决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判赔5.5万余元配图3

程序正义,不可逾越: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看用人单位解除程序的法定要求

这起劳动争议仲裁案的全面胜诉,不仅为申请人薛女士追回了5.6万余元的赔偿金及年休假工资,更是司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性的严肃审查,对《劳动合同法》解除程序规范的有力坚守。赵琳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法律适用能力与证据组织能力,为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范本。

本案向社会传递了多个清晰信号:第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解除通知中载明具体解除理由,未载明理由的,构成程序违法,将导致解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就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有异议的,应先按要求报到,再就安排进行协商,对抗管理行为可能面临相应后果,但用人单位需明确处理并依据制度规定进行;第四,用人单位负有统筹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责任,对休假材料的保管负有义务,在双方就年休假指向年份存在争议时,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时,应审慎审查解除通知的内容是否完整、程序是否合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