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楷律师赵琳代理抵押车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并判令返还购车款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赵琳律师代理的原告蔡先生与被告孙某、丁某、某汽车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案涉《抵押不过户转让协议》名为债权转让实为车辆买卖,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判令被告孙某返还原告购车款12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赵琳律师以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扎实的证据组织,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案号为(2025)苏0924民初××××号。原告蔡先生通过抖音平台与丁某取得联系,欲购买二手宝马车。2023年6月18日,蔡先生与孙某签订《抵押不过户转让协议》,以15.2万元购得案涉车辆。后车辆频繁出现故障,2024年5月4日被担保公司以抵押物为由拖走。蔡先生认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委托赵琳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返还购车款并赔偿维修损失。
接受委托后,赵琳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研判。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如何认定;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车辆及车款的返还问题。赵琳律师围绕上述焦点,悉心梳理了转让协议、转账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庭审中,赵琳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有力论证了原告的核心主张:案涉协议虽名为债权转让,但原告的真实意图是获得车辆的使用权,符合车辆买卖的特征,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双方明知车辆存在权利瑕疵仍进行交易,有恶意串通之嫌,严重扰乱二手车流通经营秩序,协议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被告应返还购车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名为债权转让实为车辆买卖,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双方在交易时明知车辆存在权利瑕疵,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行交易,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之嫌,严重扰乱二手车流通经营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无效。丁某、小丁服务部并非合同主体,不承担责任。合同无效后,孙某应返还购车款,同时蔡先生应返还车辆。综合考虑车辆使用折价和占用费用等因素,酌情核减32,000元,孙某返还120,000元。车辆维修费因购买二手车应预见维修情形,不予支持。如蔡先生不能返还车辆,孙某返还一半购车款即60,000元。
本案的胜诉判决,在抵押车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为原告挽回了大部分购车款损失。赵琳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精准的法律适用和严谨的执业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严守市场秩序,守护交易安全:从抵押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看合同无效规则与法律风险防控
这起抵押车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不仅为当事人蔡先生挽回了大部分购车款损失,更是司法对合同无效制度的准确适用,对扰乱二手车流通经营秩序行为的严肃规制,对市场交易安全的有力守护。赵琳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法律适用能力与证据组织能力,为当事人在抵押车交易纠纷中的依法维权提供了有益范本。
本案向社会传递了多个清晰信号:第一,名为债权转让实为买卖的交易,应按真实法律关系认定其效力;第二,明知车辆存在权利瑕疵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可能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第三,合同无效后,双方互负返还义务,但应综合考虑使用折价等因素公平确定返还数额;第四,从事抵押车交易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消费者应谨慎对待。本案提醒广大民众,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时应当审慎核查车辆权属状况,切勿因贪图低价而陷入法律陷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