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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楷律师张萌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全面胜诉 裁决支持违法解除赔偿金及二倍工资差额13.3万余元

民事 / 商事 · 2026-09-01

界楷律师张萌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全面胜诉 裁决支持违法解除赔偿金及二倍工资差额13.3万余元配图1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张萌律师代理的申请人鄢女士与被申请人某工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一案,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在张萌律师的专业代理下,裁决支持了申请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工资等共计13.3万余元的仲裁请求,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界楷律师张萌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全面胜诉 裁决支持违法解除赔偿金及二倍工资差额13.3万余元配图2

本案案号为普劳人仲(2025)办字第××××号。申请人鄢女士于2021年1月4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招聘专员,双方签订过2份劳动合同,期限均为2021年1月4日至2024年1月4日。2024年1月2日,双方再次签订一份期限仍为2021年1月4日至2024年1月4日的劳动合同(实为续签合同但因疏忽未更正期限)。2025年7月1日,被申请人以经营不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与其签订有效续签合同且构成违法解除,遂委托张萌律师提起劳动仲裁。

接受委托后,张萌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判。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包括:被申请人是否与申请人签订了有效的续签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以经营困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申请人主张的各项赔偿是否成立。张萌律师围绕上述焦点,悉心收集并整理了劳动合同、工资明细、社保缴纳记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电子邮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邮件记录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庭审中,张萌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有力论证了申请人的核心主张:第一,被申请人虽主张因疏忽未更正合同期限,但其提供的续签合同沟通邮件系电子证据未经公证,且申请人不予认可,不足以证明双方已签订有效续签合同,应承担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法律责任;第二,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30日通知协商变更工作时间及薪酬,次日即以经营不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难以体现诚信磋商,其提供的财务报表亦不足以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岗位裁撤之必要,解除行为违法;第三,被申请人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应在赔偿金中予以抵扣。

被申请人辩称因经营困难合法解除、已签署续签合同、申请人已休完年休假等。在张萌律师的有力质证和辩论下,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续签合同沟通邮件未经公证,且申请人不予认可,不足以证明因疏忽未更正期限,应承担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被申请人于协商次日即以经营不善为由解除合同,难以体现诚信磋商,财务报表亦不足以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认定解除行为违法;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69,272.50元后,被申请人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差额55,158.35元。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结合仲裁时效规定,支持2024年7月5日至2025年1月4日期间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8,548.73元。关于工资,被申请人同意支付2025年7月1日工资570.11元,予以支持。关于未休年休假,因申请人已认可2024年享受年休假9天(超过法定5天标准),不予支持;关于年终奖,因合同约定在职为前提且双方未就半年奖作约定,不予支持。

本案的全面胜诉裁决,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法定赔偿权利,同时确认了用人单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张萌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严谨的证据组织和出色的庭审表现,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界楷律师张萌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全面胜诉 裁决支持违法解除赔偿金及二倍工资差额13.3万余元配图3

诚信磋商,严守程序:从劳动争议案件看用人单位经济性解除的法律边界

这起劳动争议仲裁案的全面胜诉,不仅为申请人鄢女士追回了13.3万余元的赔偿金和工资差额,更是司法对用人单位以经济性原因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履行的程序义务的严肃厘定,对书面劳动合同制度法律刚性的有力坚守。张萌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法律适用能力与证据组织能力,为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以经营困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范本。

本案向社会传递了多个清晰信号:第一,用人单位以经济性原因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与劳动者进行了诚信协商,不能以简单通知替代法定的协商程序;第二,劳动合同续签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疏忽”导致合同期限未更正不能成为免除二倍工资责任的合法理由,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制度对劳动者权利主张具有重要影响,劳动者应当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而导致部分请求无法获得支持。本案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遭遇经济性裁员时,应当审慎评估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