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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楷律师张萌代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胜诉 法院认定雇主承担70%赔偿责任

民事 / 商事 · 2026-09-01

界楷律师张萌代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胜诉 法院认定雇主承担70%赔偿责任配图1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张萌律师代理的原告谢女士与被告上海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使用被告机器设备受伤,被告应承担70%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59,299.01元。张萌律师以扎实的证据组织和有力的法律论证,成功维护了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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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号为(2026)沪0113民初××××号。原告谢女士自2023年4月起在被告处从事礼盒包装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2024年10月21日18时许,谢女士在被告工厂操作机器对礼盒角定型时,因机器突然下压,造成右手食指、中指热挤压伤。经司法鉴定,右手功能障碍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谢女士因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委托张萌律师提起诉讼。

接受委托后,张萌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判。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被告辩称原告系在下班后自行操作与劳务内容无关的设备导致受伤,否认因果关系;原告未遵医嘱住院治疗存在损害扩大问题;双方对误工费标准存在争议。张萌律师围绕上述焦点,悉心收集并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2024年9月至10月提供劳务时间统计情况图片、谢女士与陆某(被告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配偶)的微信聊天记录、某银行交易明细等关键证据。

庭审中,张萌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有力论证了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核心观点:第一,谢女士向陆某发送的2024年9月、10月提供劳务时间统计显示,其结束工作时间均在18时30分以后,与受伤时间(18时许)及陈述的每日工作时间相互印证,应认定系在提供劳务时间内受伤;第二,谢女士使用被告提供的机器设备、在被告操作间内受伤,应属因提供劳务而受伤;第三,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提供安全劳动条件,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关于各项赔偿费用,营养费2,400元、误工费15,688元、残疾赔偿金193,684元等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辩称双方系松散劳务关系、谢女士自行操作无关设备导致受伤、未遵医嘱住院造成损害扩大等。在张萌律师的有力质证和辩论下,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谢女士向陆某发送的劳务时间统计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认定谢女士系在提供劳务时间内、使用被告机器设备时受伤,应属因提供劳务而受伤;谢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使用具有一定危险性机器设备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未进行合理诊疗,对事故及损害扩大存在过错,酌情确定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各项费用认定:医疗费1,671.30元(被告垫付)、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15,688元、残疾赔偿金193,6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300元、律师费4,000元,合计228,243.30元,按70%比例计算并扣除被告垫付费用后,被告应赔偿159,299.01元。

本案的胜诉判决,成功为原告追回了15.9万余元人身损害赔偿。张萌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扎实的证据组织和严谨的执业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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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责任明确:从提供劳务者受害案件看劳务关系中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边界

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的胜诉判决,不仅为原告谢女士追回了15.9万余元赔偿款,更是司法对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严肃重申,对提供劳务者合法权益的有力守护。张萌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证据组织能力与法律适用能力,为提供劳务者在遭受人身损害时的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范本。

本案向社会传递了多个清晰信号:第一,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该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使用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机器设备时,自身也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因自身过失导致损害扩大的,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第三,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应当及时就医、遵医嘱治疗,避免因拖延治疗导致损害扩大,从而影响赔偿责任的认定;第四,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认定不同,但无论何种关系,提供劳务者的人身安全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提醒广大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若遭遇人身损害,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及时就医,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也提醒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安全培训,避免因安全管理不到位而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