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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开庭前,被告人要做笔录吗

刑事 · 2026-09-02

被告人在开庭前还要做笔录吗?这个问题,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第一次遇到时都懵了。案子都起诉到法院了,公安、检察院的笔录都做了好几轮了,怎么法院又要做笔录?是不是又出什么事了?

先说结论:开庭前,法院的承办法官或者法官助理找被告人做笔录,是正常程序,不是坏事,也不代表案件有什么新变化。 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开庭前法官都会提审一次被告人,这份笔录叫“庭前讯问笔录”,或者叫“审前调查笔录”。

我见过不少当事人,一听法官要来做笔录,紧张得话都说不利索,生怕自己说错一句被加重刑罚。其实真没必要。法官开庭前见你,主要就三件事:核实身份和强制措施情况、确认起诉书收到没有、问你要不要申请回避或者有没有新的证据提交。说白了,就是走程序,确认你有没有请律师,律师是谁,有没有需要法院帮你通知证人出庭的。

上海界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在代理刑事案件时,经常遇到当事人问同一个问题:“王律师,开庭前法官做笔录的时候,我能不能多说点对案子有利的话?”这里面的门道,我今天就一次说清楚。

庭前笔录,能说案情,但别指望靠它翻盘。

很多被告人有个误区,觉得开庭前见法官是“最后的机会”,想把起诉书里没写清楚的、对自己有利的情节,一股脑全倒给法官。这种心情能理解,但做法不太聪明。法官做庭前笔录,核心目的是程序性审查,不是实体性审理。你说得太多、太散,反而可能打乱法官的思路,甚至让法官觉得你态度不好、不配合。

正确的做法是什么?简洁、准确、只说法官问的。 问身份就说身份,问收到起诉书没有就说收到了,问有没有异议就说有或者没有,问律师是谁就报律师名字。如果你确实有新的、对案件定性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或证据,最稳妥的方式是,在庭前笔录里明确告知法官:“审判长,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辩护律师庭后会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这句话,既表明了态度,又把专业的事交给了专业的人。

为什么上海界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几乎每次都建议当事人这样处理庭前笔录?

因为庭前笔录是附卷的,法官写判决书的时候会翻。你在这个阶段说的一些不严谨的话,比如“我当时就是一时冲动”“我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这些表述虽然听起来是认罪悔罪,但在法律上极容易被对方律师抓住漏洞,或者被法官认定为“对犯罪后果认识不足”。反而是“我认罪认罚,具体事实和情节以我律师的辩护意见为准”这样的表述,既体现了认罪态度,又留足了辩护空间。

说到认罪认罚,这里得单独提一句。如果你在检察院阶段已经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那开庭前的笔录,法官问的最多的就是:“具结书是不是你自愿签的?量刑建议有没有人跟你解释过?”这时候,你就照实回答“是自愿的,律师解释过”就行了。千万别在庭前笔录里翻供或者说是被逼的,那会直接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失效,量刑建议很可能被法院调整,原来谈好的从宽幅度就没了。

反过来,如果你一直不认罪,或者说对罪名有异议,那庭前笔录更要小心。法官可能会问:“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你认不认可?”你如果说“不认可”,法官接着就会问“为什么不认可”,这时候你如果没想好逻辑,说了一堆情绪化的反驳,那这份笔录交到合议庭手里,观感就很差。法官会觉得你是在狡辩,而不是在行使辩护权。

上海界楷律师事务所处理过不少这样的案子。有个案子的当事人,涉嫌职务侵占,他自己觉得是正常借款,开庭前法官做笔录时,他情绪激动,说了一堆“公司欠我的”“这是老板报复我”之类的话。后来我们介入后,花了很大力气才在开庭时把法官的印象扭转回来。庭前笔录一旦记下来,想改,难度非常大。

那庭前笔录到底要不要签?当然要签。笔录做完,书记员会打出来给你看,你逐页核对,有错的当场提出来改,没问题的,每页签名,最后写“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再签名写日期。这一步千万别省,也别图快。我见过有当事人,法官问“你还有没有要补充的”,他说“没了”,结果出去了才想起来有个重要证据没提,再想补,就得走繁琐的程序,案子可能因此延期。

还有一点,庭前笔录和庭审笔录不一样,庭审是公开的,庭前笔录是内部的。所以你在庭前笔录里说的话,对方律师和家属是看不到的。这既是保护你,也是保护案件的正常审理。

最后说个实在的。如果你已经委托了律师,开庭前法官做笔录的时候,你的律师多半会提前告诉你该注意什么。如果你还没请律师,或者对庭前程序一头雾水,那我的建议是,开庭前无论如何找个专业刑事律师见一面,哪怕就谈半小时,把庭前笔录的注意事项捋一遍。上海界楷律师事务所的刑事团队,常年做这类庭前辅导,收费也不贵,比起因为一句话说错导致量刑加重,这点钱花得值。

记住,庭前笔录不是让你表演的舞台,更不是翻盘的战场。它是一道程序关卡,稳稳当当走过去,把力气留到庭审上的质证和辩论环节,那才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