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赵琳律师代理的原告赵先生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某美容美发店(个体工商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终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在预付式消费中存在未明码标价、服务承诺不实等违约行为,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余额47,000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赵琳律师以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有力的证据组织,成功维护了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的合法权益。

本案案号为(2025)沪0112民初×××××号。2025年7月,赵先生先后两次在被告美容美发店办理充值,共计支付50,000元。办卡前,被告工作人员承诺总监每月会到店服务四次,赵先生基于此承诺办理了美容美发至尊卡。然而,2025年8月3日,当赵先生预约总监服务时,却被告知总监本月仅能在该店排期一次。面对与承诺严重不符的服务安排,赵先生多次沟通要求退卡退款未果,遂委托赵琳律师提起诉讼。
接受委托后,赵琳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研判。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以及该合同是否已履行完毕;预付款的性质如何认定;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赵琳律师悉心整理了赵先生与被告店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截图等关键证据,准确还原了办卡前后的事实全貌。聊天记录清晰显示,赵先生在得知总监无法按照承诺的时间和次数提供服务后,已明确表示“我充那么多”“跟说的不一样”“退卡”等诉求。
庭审中,被告辩称50,000元系两次消费的费用、每次25,000元,已全部消费完毕。面对被告的不实陈述,赵琳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就服务价格的合理性、被告定价的逻辑矛盾、证据证明力等问题展开严密论证。赵琳律师指出:被告提供的价目表显示精油开背单价2,980元、脸部护理单价3,980元,即便按此单价计算也无法得出50,000元的消费金额;被告关于“五位美容师同时服务、按人数计费”的说法既无证据支持亦与常理不符;被告关于脸部护理使用多支精华、每支按3,980元计费的陈述,既未事先告知原告亦未征得其同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支付的50,000元费用具有预付费性质。被告虽主张服务合同已履行完毕,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赵先生对服务单价和总额知晓并认可,且其所述价格明显不符合常理。被告员工在赵先生预约时明确表示总监无法按承诺的时间和次数提供服务,构成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赵先生有权解除合同。根据“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服务价款”的规定,结合聊天记录中双方关于“充值多可按每次1,000元最低价享受服务”的事实,法院认定已享受的3次服务按每次1,000元计算,扣除3,000元后,被告应返还余款47,000元,并自合同解除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本案的一审终审判决,以法律的权威为预付式消费领域的不规范经营行为敲响了警钟,也为广大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范本。赵琳律师以其过硬的专业素养和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预付有风险,法律有温度:以个案维权推动消费生态的规范化
这起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案的一审终审判决,不仅为当事人赵先生挽回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更是一堂面向全社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公开课。赵琳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敏锐洞察力与严谨论证力,为消费者在面对“充值容易退费难”的行业顽疾时指明了依法维权的路径。
本案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预付式消费不是经营者的“免罚金牌”,更不是消费者维权的“禁入区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为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纠纷解决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经营者不能以“已提供服务”为由模糊消费明细,不能以“内部规定”为由规避明码标价的法定义务,更不能以“口头约定”为由对抗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应当保存好付款凭证、消费记录、宣传承诺等证据,在权益受损时及时依法维权;同时,也警示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规范服务,以口碑而非套路赢得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