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赵琳律师代理的申请人姜女士、徐先生、徐女士与被申请人邹城市某环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山东省邹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仲裁庭认定工亡职工徐先生与被申请人之间自2021年3月8日至2022年5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为申请人后续主张工亡待遇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赵琳律师以精准的证据组织和有力的法律论证,成功为工亡职工家属确认了劳动关系。

本案案号为邹劳人仲案字(2024)第×××号。工亡职工徐先生于2021年3月8日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21年3月8日至2022年6月17日。2022年5月9日,徐先生在工作期间、工作地点倒地身亡。此前,申请人曾以另一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但经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该公司与徐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方才获悉徐先生系在被申请人处工作,遂委托赵琳律师重新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徐先生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工资差额及加班费。
接受委托后,赵琳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判。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徐先生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亦主张双方仅为劳务关系;此前已有生效判决认定徐先生与案外人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需重新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徐先生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赵琳律师围绕上述焦点,悉心收集并提交了某银行交易明细、某银行交易明细、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一审质证笔录等关键证据。
庭审中,赵琳律师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之规定,有力论证了徐先生与被申请人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徐先生提供的劳动是被申请人的业务组成部分;被申请人对徐先生进行管理约束,双方存在人身隶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被申请人借用第三方公司名义向徐先生支付工资,不能改变劳动关系的实质。
被申请人辩称双方仅为劳务关系,对保洁人员无上下班时间、考勤打卡等管理要求。但赵琳律师指出,被申请人在法院质证中提交的《采购合同书》明确载明了保洁员的具体工作时间要求,恰恰证明了被申请人对徐先生进行了管理约束。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徐先生提供的劳动是被申请人的业务组成部分,被申请人对徐先生进行管理约束,被申请人借用第三方公司名义向徐先生支付工资,双方之间存在人身隶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裁决确认徐先生2021年3月8日至2022年5月9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工资差额和加班费,因被申请人已支付相应工资且申请人未能提供加班事实证据,不予支持。
本案的胜诉裁决,为工亡职工家属后续主张工亡待遇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赵琳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精准的法律适用和严谨的执业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以法为凭,以证为据:从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案件看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这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案的胜诉裁决,不仅为工亡职工家属确认了劳动关系,更为后续工亡待遇主张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赵琳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证据组织能力与法律适用能力,为劳动者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中的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范本。
本案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签订“劳务合同”不等于劳动关系不成立,仲裁庭和法院将根据用工管理的实质内容进行综合判断。用人单位以“劳务关系”之名行“劳动关系”之实,并不能免除其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本案同时提醒广大劳动者及其家属,在遭遇工亡等重大劳动权益侵害时,确认劳动关系是主张工亡待遇的前提和基础,必须高度重视劳动关系确认环节的证据收集和法律论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