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赵琳律师代理的被告沈女士与原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实地勘察认定,原告承租部位已有独立通道可供通行,其主张被告圈围公共部位并妨害通行缺乏事实依据,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赵琳律师以扎实的证据组织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案号为(2025)沪0106民初×××××号。原告张某某系上海市静安区延平路某号房屋底层前间、底层前天井卫生间承租人,被告沈女士系该房屋二层实际居住人。原告主张底层后门公共走道被被告圈围私用并安装门锁,要求被告交付后门钥匙。被告沈女士认为原告承租部位自成一独立空间,有前门及临街侧门可供出入,根本无需通行后门,遂委托赵琳律师代理应诉。
接受委托后,赵琳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研判,并申请法院实地勘察以还原事实真相。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对后门公共走道是否具有通行必要性;被告是否对原告的通行权构成妨害。
庭审中,赵琳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有力论证了被告的核心主张:第一,原告承租部位实际出租给案外人用作咖啡馆经营,有前门及延平路临街侧门两扇门可供出入,自成独立空间,不具有通行后门的客观必要性;第二,现场勘察显示后门走道卫生状况尚属整洁,不存在原告所称“堆放垃圾”等妨害情形;第三,后门钥匙并非被告一人掌握,二至四楼居民均有钥匙,原告起诉被告属于诉讼主体错误;第四,同弄其他楼栋亦存在前后门互不通行之情况,后门均有门锁,此为房屋原有结构使然。
法院经实地勘察查明:原告承租部位现出租给案外人用作咖啡馆,该部位有两扇门可供出入,一扇为底层前间正门,另一扇位于延平路临街,与同幢楼其他房屋均不相通,自成独立空间,租户表示目前无使用后门的需求;后门走道卫生状况尚属整洁;被告仅为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人之一。法院认为,原告未实际居住于系争房屋内,其承租部位已有独立通道可供通行,未造成通行障碍;原告主张被告圈围公共部位、堆放垃圾等与现场客观情况相佐;被告仅为实际居住人之一,原告主张被告提供后门钥匙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全面胜诉,有力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赵琳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扎实的证据组织和严谨的执业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以事实为据,以法律为绳:从排除妨害纠纷案件看相邻关系的权利边界
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的全面胜诉,不仅为当事人沈女士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更是司法对相邻关系权利边界的清晰厘定,对“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准确适用,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诉讼原则的坚定贯彻。赵琳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证据组织能力与法律适用能力,为当事人在相邻权纠纷中的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范本。
本案向社会传递了多个清晰信号:第一,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存在实际的妨害事实为前提,不能仅凭主观感受主张权利;第二,相邻关系中,权利的行使有其边界,一方不能仅因“想要通行”而要求改变房屋既有的结构和使用习惯;第三,公共走道的管理属于物业管理范畴,如需主张相关权利,应向适格主体主张。本案提醒广大民众,在面对邻里纠纷时,应当理性认识自身权利的法律边界,依法主张、合理诉求;也提醒法律工作者,在相邻权纠纷中,实地勘察往往是查明事实、化解争议的关键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