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楷律师赵琳代理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胜诉 法院依据微信聊天记录认定双方已就退款达成合意

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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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楷律师赵琳代理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胜诉 法院依据微信聊天记录认定双方已就退款达成合意配图1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赵琳律师代理的原告赵女士、朱先生与被告青岛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长期承诺退款的行为构成双方就解除认购协议并退还定金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判决被告返还购房定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赵琳律师以精准的证据组织和有力的法律论证,成功为当事人追回了被长期拖欠的购房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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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号为(2025)鲁0214民初×××××号。2020年7月19日,原告赵女士、朱先生与被告签订《认购协议书》,约定认购被告销售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某房屋,总价636,415元,并支付定金50,000元。认购期限仅为一周。此后,因原告与被告协商取消购房事宜,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某通过微信多次承诺安排退款,但长期拖延不予兑现。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赵琳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定金及资金占用费。

接受委托后,赵琳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研判。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根据《认购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如乙方自身原因放弃认购房源,已缴纳的定金不予退还”,如按此约定,原告将面临定金被没收的风险。赵琳律师围绕上述焦点,悉心梳理了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长达数年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从中提炼出被告反复承诺退款的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庭审中,赵琳律师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有力论证了原告的核心主张:虽然《认购协议书》约定了定金不予退还的条款,但协议签订后,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某多次通过微信明确承诺安排退款,如在2022年7月28日表示“到时候把你的收据转给他,他的款截五万出来给你”,2024年11月4日仍表示“该给你安排已经给你安排了”。这些承诺构成双方就解除认购协议并退还定金达成新的合意,被告应按约履行退款义务。

被告辩称根据协议书约定定金不予退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朱先生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认购协议签订后,被告法定代表人一直承诺进行退款,且直至2024年11月4日仍通过微信告知原告会安排退款,应视为双方就解除认购协议并退还原告定金达成一致。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定金5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LPR支付资金占用费。

本案的胜诉判决,成功为当事人追回了被长期拖欠的购房定金。赵琳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精准的证据组织和严谨的执业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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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而有信,法护诚信:从商品房定金纠纷案件看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这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的胜诉判决,不仅为当事人赵女士、朱先生追回了50,000元定金,更是司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坚定守护,对当事人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准确认定,对“黑纸白字”条款在特定条件下可因当事人后续行为而发生变更的生动诠释。赵琳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证据组织能力与法律适用能力,为消费者在购房定金纠纷中的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范本。

本案向社会传递了多个清晰信号:第一,合同中的定金条款并非“不可逾越”的绝对规则,当事人的后续意思表示可能使原条款失去约束力;第二,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证明价值日益凸显,长期、多次、明确的承诺退款记录足以构成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三,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的协商和承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言而无信将面临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房等重大交易中,应当注意保留与交易方的全部沟通记录,特别是涉及承诺、让步等内容的关键信息;也提醒经营者,既然作出承诺就应当诚实履行,否则将面临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