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张萌律师代理的自诉人郭先生与被告人某侮辱诽谤罪刑事自诉一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诽谤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张萌律师以扎实的证据组织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成功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自诉人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信息网络侮辱诽谤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郭先生与被告人因个人纠纷产生矛盾,被告人遂采取多种方式在网络上对郭先生进行公然侮辱和诽谤:使用多个手机号向郭先生及其家人发送大量骚扰短信,并将郭先生的隐私照片发送给其朋友;在抖音平台注册侮辱性账号名称,发布辱骂、诽谤郭先生及其家人的作品共计50余部,并向郭先生亲友、同事发送私信,每个作品平均约2000条播放量;利用微信平台采用侮辱性头像及账号不间断辱骂、诽谤郭先生,并通过微信添加郭先生同事发送骚扰信息贬损其人格名誉,甚至在郭先生公司直播间内多次发表侮辱诽谤言论,导致直播间无法正常运营。郭先生不堪其扰,委托张萌律师提起刑事自诉。
接受委托后,张萌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判。刑事自诉案件面临的核心难点在于:自诉人需要自行承担完整的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且“情节严重”。张萌律师围绕上述焦点,悉心收集并整理了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抖音截图、骚扰短信截图、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书及光盘等大量电子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了被告人利用多个网络平台、多种方式持续实施侮辱诽谤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
庭审中,张萌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有力论证了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侮辱诽谤罪:被告人采用多种方式公然侮辱、诽谤自诉人,贬损其人格尊严和名誉;被告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上述行为,相关作品及言论在网络空间传播广泛(50余部作品、每部平均2000条播放量),影响恶劣;被告人的行为导致自诉人所在公司直播间无法正常运营,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亦不持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悔罪、自愿赔偿等从轻情节。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诽谤罪。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有较好悔罪表现,自愿赔偿自诉人人民币五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犯侮辱、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本案的胜诉判决,成功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有力维护了自诉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也为网络空间治理树立了典型案例。张萌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扎实的证据组织和出色的庭审表现,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从侮辱诽谤罪刑事自诉案件看人格权的刑法保护
这起侮辱诽谤罪刑事自诉案的胜诉判决,不仅为自诉人郭先生伸张了正义、恢复了名誉,更是司法对网络空间人格权保护的坚定守护,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的严肃惩处。张萌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刑事自诉证据组织能力与法律适用能力,为受害人在遭受网络侮辱诽谤时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提供了有力范本。
本案向社会传递了多个清晰信号:第一,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在网络上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同样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第二,“情节严重”是侮辱诽谤罪入罪的关键门槛,包括传播范围广泛、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本案中50余部作品、每部约2000条播放量的传播规模,以及导致直播间无法正常运营的后果,均被法院认定为“情节严重”;第三,刑事自诉是受害人追究网络侮辱诽谤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重要途径,受害人应当及时固定证据、依法提起自诉;第四,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等情节的,法院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案提醒广大网民,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应当恪守法律底线,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任何以网络为工具实施侮辱诽谤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肃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