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楷律师张萌代理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胜诉 法院认定股东滥用权利承担90万元赔偿责任

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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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楷律师张萌代理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胜诉 法院认定股东滥用权利承担90万元赔偿责任配图1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张萌律师代理的原告上海某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某、严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叶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应在9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萌律师以扎实的证据组织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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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号为(2024)浙0329民初×××号。原告上海某公司与温州市某智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某网络公司应支付原告货款130万元及违约金50万元。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某网络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原告债权至今未获任何清偿。原告认为,某网络公司股东叶某、严某存在抽逃出资、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财产混同等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遂委托张萌律师提起诉讼。

接受委托后,张萌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判。本案涉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多个诉由,包括原股东抽逃出资、受让股东明知瑕疵仍受让股权、怠于清算导致债权人损失、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等多重法律关系。张萌律师围绕上述焦点,悉心梳理了某网络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验资证明、股权转让协议、银行交易流水、法院执行裁定书等大量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庭审中,张萌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有力论证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针对某网络公司向叶某个人账户转账100余万元的事实,张萌律师指出:公司多次向股东个人账户大额转账,备注名目繁多,叶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对款项的合理用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转账系公司经营所需。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关于原股东抽逃出资的主张缺乏充分证据,不予支持;原告关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主张,因未证明怠于清算与债权人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亦不予支持。但关于财产混同问题,法院认定:某网络公司多次向叶某个人账户转账,叶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对相关转账进行合理说明。对于单笔不超过10万元的转账,结合当地用工及市场交易情况,可予采信其抗辩;但对于2015年11月30日的50万元和2016年2月14日的40万元两笔大额转账,叶某未能举证证明系公司经营所需,亦未对款项支出流向作出合理说明,应认定其作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应在9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的胜诉判决,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中准确认定了财产混同的边界,为债权人在股东滥用权利时的权利救济提供了有力支持。张萌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执业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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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法人面纱:从股东侵权案件看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司法路径

这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的判决,不仅为原告上海某公司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更是司法对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的严肃纠偏。张萌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证据组织能力与法律适用能力,为债权人在面对股东滥用权利时的权利救济提供了有益范本。

本案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并非股东逃避债务的“护身符”。当股东滥用权利,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司法将通过“刺破公司面纱”的方式,让滥用权利的股东在其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和经营者,应当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避免因财产混同而承担不应有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