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张萌律师代理的被申请人上海某养护院与申请人艾某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一案,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申请人艾某的全部七项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张萌律师以精准的法律适用、严谨的证据组织和有力的庭审抗辩,成功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本案案号为虹劳人仲(2026)办字第××号。申请人艾某于2026年1月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上海某养护院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工资、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七项请求,合计金额逾200万元。申请人主张其于2014年入职被申请人处,先后担任院长助理及院长职务,工作至2025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未结清其在职期间的各项费用且准备注销公司,构成违法解除。
接受委托后,张萌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判。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包括: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人作为院长是否存在加班事实;被申请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应予支持。张萌律师围绕上述焦点,悉心梳理了被申请人处的经营状况、申请人的岗位职责、考勤管理制度、业务运营状态等关键事实,构建了完整的抗辩体系。
庭审中,张萌律师针对申请人的七项诉请逐一进行有力抗辩:第一,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申请人主张的期间绝大部分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且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关于2025年11月至12月工资,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为被申请人提供了实际劳动;第三,关于加班工资,申请人作为养护院院长,系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时间灵活自主,且自2023年底起被申请人处仅剩申请人一人、经营地装修后未正常运营,不存在加班的事实基础,申请人提交的钉钉考勤记录亦无法证明系由被申请人安排加班;第四,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作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系申请人自行离岗并提起仲裁,系其单方提出解除;第五,关于年休假工资,申请人作为院长可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其未自行安排休假可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且2024年前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单位院长职务,全面负责运营统筹管理等工作,长期掌握人事、薪酬及运营等内部核心管理材料。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钉钉考勤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系由被申请人安排其加班,对其加班费主张难以采信。基于申请人的岗位特殊性,其可自行管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假时间,未安排年休假可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已超过仲裁时效。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向其作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关于2025年11月至12月工资,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被申请人提供了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对申请人的全部七项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
本案的全面胜诉,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全方位抗辩”的成功范例。张萌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严谨的证据组织和出色的庭审表现,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以法为据,精准抗辩:从劳动争议仲裁看企业用工管理的法律边界
这起劳动争议仲裁案的全面胜诉,不仅为被申请人上海某养护院避免了逾200万元的经济损失,更是司法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平衡保护的生动体现。张萌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证据组织能力与法律适用能力,为用人单位在应对劳动争议时提供了有益的范本。
本案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并非简单地倾向于劳动者一方,而是在全面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依法平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高级管理人员因其岗位的特殊性,在加班事实的认定、年休假的管理等方面,与普通劳动者存在显著差异。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劳动者,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应当在法定时效内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不能仅凭主观臆断或笼统陈述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