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张萌律师代理的被告沈某、于某、沈某、沈某某、江某、沈某某与原告沈某某、沈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综合考量房屋来源、翻建贡献、居住使用情况、继承关系及居住困难人口认定等因素,判决维持两套安置房的既有分配方案,驳回原告关于安置房订购权的主张,并要求各方向原告支付相应货币补偿款。张萌律师以扎实的事实梳理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重大财产权益。

本案案号为(2025)沪0110民初×××××号。系争房屋为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2802号的私房,原为被继承人沈某某、陈某某夫妻所有。两位被继承人共育有五名子女。被继承人相继去世后,系争房屋面临征收。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总补偿款10,760,309.68元,并提供两套安置房屋:上海市杨浦区河间路618弄17号1007室、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峰路676弄24号101室。《订房回单》明确两套房屋分别分配给沈某和沈某。两原告(被继承人的两位女儿)认为自身权益受损,遂提起诉讼,要求取得河间路安置房的订购权及917,997.14元货币补偿款。八名被告中,由张萌律师代理的六名被告与另外两名被告共同应诉。
接受委托后,张萌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判。本案涉及复杂的家庭历史背景,争议焦点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和贡献主体如何认定;翻建、扩建部分的利益归属如何确定;安置房屋的订购权是否可由原告主张;继承份额如何结合赡养贡献、实际居住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两位律师围绕上述焦点,悉心梳理了房屋历史沿革、翻建申请材料、历次翻建出资出力情况、各当事人的居住使用事实、居住困难人口认定结果等关键信息,构建了完整的事实框架。
庭审中,张萌律师依据《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原则、继承法律规定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有力论证了委托人的核心主张:第一,系争房屋虽来源于父母,但1978年、1985年两次翻建扩建均由沈某主导出资出力完成,沈某对房屋的贡献最大,动迁利益分配应予以重点考量;第二,系争房屋征收时,沈某及其家庭成员六人长期实际居住,且李某、沈某等七人被认定为居住困难对象,安置房应优先用于保障实际居住人的居住权益;第三,原告沈某某、沈某某早年即迁出系争房屋,未对房屋翻建出资出力,也未实际居住,其仅可就父母原产权部分主张继承份额;第四,安置房屋的订购权并非一项独立的法定民事权利,而是基于征收政策对被安置人的保障措施,原告无权在征收补偿协议已确定订购人的情况下主张取得订购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私有房屋征收以产权平移为原则,征收补偿利益原则上归产权人所有,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动迁利益转化为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但房屋翻建中沈某、沈某某的贡献应予考量,不动产的产权以登记公示为准,在分割动迁利益时酌情予以考虑。沈某某、沈某分别与父母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酌情多分。李某、沈某等七人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在分配征收补偿利益时酌情予以考虑。关于动迁安置房,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居住使用情况及保障实际居住人权益等因素,确认产权调换房屋仍根据《订房回单》分配。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关于取得安置房订购权的诉讼请求,判令沈某、李某支付两原告1,460,000元,沈某支付两原告2,310,000元。
本案的胜诉判决,为私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中产权登记、翻建贡献、赡养义务、居住保障等多重因素的权衡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范例。张萌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严谨的证据组织和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以法为尺,以事为据:从私房征收案件看多重因素交织下的公平裁量
这起私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案的判决,不仅是一次个案的公平裁断,更是对产权登记、历史贡献、赡养义务、居住保障等多重价值在司法裁判中综合权衡的生动诠释。张萌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历史事实还原能力与法律政策把握能力,为委托人在复杂的家庭财产纠纷中守住了权益的底线。
本案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绝非简单的“按人头平分”或“按继承人均分”,而是需要在产权登记、历史贡献、居住使用、赡养付出、居住保障等多重因素之间寻求公平的平衡。产权登记是权利的基础,但并非唯一的考量因素;翻建扩建的贡献应当得到肯定,但不直接等同于产权变更;赡养父母的付出应当在继承份额中有所体现;安置房的分配应当优先保障实际居住人的居住需求。本案提醒社会公众,在面对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时,应当理性看待各方在房屋历史中的不同贡献,依法主张、合理诉求,以协商或法律途径妥善解决家庭内部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