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张萌律师代理的申请人向先生与被申请人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在张萌律师的专业代理下,裁决支持了申请人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的仲裁请求,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案号为浦劳人仲(2026)办字第××××号。申请人向先生于2023年6月28日入职关联公司上海某软件公司,签订期限至2025年6月27日的劳动合同。2023年8月起,因关联公司办理资质需要,双方协商将社保、公积金转入被申请人处,并签订期限自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续,但被申请人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被申请人频繁拖欠、克扣申请人工资,申请人于2025年7月1日以被申请人未续签合同及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委托张萌律师提起劳动仲裁。
接受委托后,张萌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判。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包括: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统一归属被申请人还是其关联公司;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如何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被迫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张萌律师围绕上述焦点,悉心收集并整理了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工资条、钉钉打卡及加班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办公软件企业信息截图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庭审中,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劳动关系仍在关联公司某公司,被申请人仅为代缴社保关系,不同意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张萌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有力论证了申请人的核心主张:从双方实际履行来看,申请人工资发放及社保关系均已转入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自述与某公司系关联公司,且工作地点、管理人员均未发生变化,应认定申请人劳动关系已转入被申请人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续,被申请人应依法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而未续签,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长期拖欠工资,申请人据此提出被迫解除符合法定条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从双方实际履行来看,申请人工资发放及社保关系均已转入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自述与某公司系关联公司,应认定劳动关系已转入被申请人处。原劳动合同于2024年7月31日到期后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续,被申请人未及时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对于欠发工资,结合双方确认及扣减绩效后的数额认定,被申请人应支付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期间拖欠工资差额77,075.17元。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拖欠工资及未续签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0元。对于申请人主张的2024年8月二倍工资差额及加班工资请求,因缺乏依据或与欠薪请求竞合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最终支持: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7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5,482.76元;拖欠工资差额77,075.17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元;三项合计212,557.93元。
本案的全面胜诉裁决,为劳动者依法讨回了长期被拖欠的工资和法定补偿。张萌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严谨的证据组织和出色的庭审表现,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以法为盾,捍卫劳动权益:从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案件看劳动者维权的法律路径
这起劳动争议仲裁案的全面胜诉,不仅为申请人向先生追回了21万余元的工资和法定补偿,更是司法对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借壳规避法律义务行为的有力纠偏,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严肃重申。张萌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证据组织能力与法律适用能力,为劳动者在面对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工资长期拖欠等复合型劳动争议时的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范本。
本案向社会传递了多个清晰信号:第一,关联公司之间的用工安排不能作为规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逃避工资支付义务的合法理由;第二,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续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第三,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有权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本案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遭遇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工资长期拖欠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保留证据,依法主动维权,避免因拖延导致损失扩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