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由界楷律师事务所陈红印律师代理的再审申请人张女士、江某等与江某共有纠纷再审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高院审查认定,原审法院未能查明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实际将征收补偿款用于为女儿购房、是否已经实际处分征收补偿款等基本事实,在此情况下径行判决,有违共有纠纷的处理原则,裁定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陈红印律师以精准的再审事由论证和扎实的案件分析,成功为当事人启动了再审程序。

本案案号为(2024)沪民申××××号。再审申请人张女士与江某原系夫妻关系,江某、江某系二人之女。涉案房屋系张女士父亲承租的公房,征收补偿款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2018年4月,江某、江某与案外人签订两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两处房屋。此后,张女士与江某因共有纠纷发生争议,一审法院判决江某、江某向江某支付征收补偿款。张女士、江某、江某不服一审及二审判决,委托陈红印律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接受委托后,陈红印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判,精准识别了一审、二审判决存在的核心问题。本案的再审事由集中于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两大方面。陈红印律师围绕上述焦点,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系统论证了原审判决的错误之处:原审法院未查明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已将征收补偿款实际用于为两女儿购买房屋、款项是否已经实际处分完毕;在此情况下径行判决由江某、江某向江某支付征收补偿款,有违共有纠纷的处理原则,亦忽略了已发生的事实处分行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8年4月,江某、江某与案外人签订两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两处房屋。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俩女儿江某、江某系在隐瞒江某的情况下擅自用征收补偿款购买房屋。一审法院未能查明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实际将征收补偿款用于为俩女儿购房、是否已经实际处分征收补偿款,在此情况下径行判决由江某、江某向江某支付征收补偿款,有违共有纠纷的处理原则。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之情形。高院遂裁定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案的成功再审启动,为当事人争取了重新审理案件、纠正原审疏漏的机会。陈红印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精准的再审事由论证和严谨的执业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程序正义,再审纠偏:从共有纠纷再审案件看司法审判监督制度的保障功能
这起共有纠纷再审案件的成功启动,不仅为当事人张女士、江某等争取了重新审理案件的机会,更是司法审判监督制度依法纠正原审疏漏、维护程序公正的生动实践,对“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一审判决依法纠偏的有力体现。陈红印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再审申请论证能力与法律适用能力,为当事人在遭遇不利判决时通过再审程序依法救济提供了重要范本。
本案向社会传递了多个清晰信号:第一,再审程序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保障,当事人在认为原审判决存在“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法定再审事由时,可以依法申请再审;第二,在共有纠纷案件中,法院应当查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已经实际处分,不能忽视已发生的事实处分行为而径行判决;第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体现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职能,体现了司法审判监督制度的纠偏功能。本案提醒广大民众,在面对一审、二审不利判决时,不必轻易放弃,应当认真审视判决是否存在法定再审事由,通过再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
